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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緝字第二一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李水源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緝字第二一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之父 乙○○
被告
甲○○原名白

右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始得為被告之利益獨立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雖係被告之父,然被告早已年滿二十九歲(民國六十三年五月十三日生),揆諸民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之規定,已有行為能力,上訴人乙○○顯無上訴之權利,其上訴即屬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法院書記官 廖 建 興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六 日

法 官 李 水 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緝字第二一號於民國 92 年 06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