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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О八一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高文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О八一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二三九三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之注射針筒壹支、塑膠削尖鏟管壹支,均沒收。

事實

一、甲○○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九四二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在監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一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以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二一七一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概括犯意,於九十三年五月間某日及同年七月十五日之某時,在彰化縣鹿港鎮○○里○○街三一七號住處內及鹿港鎮○○路○○路旁,以將海洛因置於針筒內注射之方式,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二次。嗣於九十三年七月十六日上午八時十分許,在上址住處為警查獲,並當場扣得其所有供施用海洛因使用之注射針筒一支、塑膠削尖鏟管一支等物。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報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被告甲○○於準備程序中,先就右揭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且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經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裁定由法官一人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先此敘明。

二、右揭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及偵審中坦承不諱,並有注射針筒一支、塑膠削尖鏟管一支扣案為憑。且被告於前揭時地獲案後,經警採其尿液送驗結果,確呈嗎啡陽性反應(施用海洛因者會在其體內代謝為嗎啡成分殘留,並經由尿液排出),有彰化縣衛生局煙毒尿液檢驗成績書一份在卷足參。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一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以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二一七一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一份附卷可按。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三、查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並釋放後,復於五年內再度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核其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被告為供自己施用之目的而持有上開毒品,其於施用前後持有海洛因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其先後二次施用海洛因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查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九四二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在監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五年內再犯本件法定本刑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遞加其刑。爰審酌被告曾因施用毒品案件接受觀察、勒戒,竟未能從中記取教訓,深切體認毒品危害己身健康之鉅,反而再次趁隙施用海洛因,足見被告自制能力尚有未足;惟念及施用毒品固戕害個人健康至深,然就他人權益之侵害仍屬有限,及其犯罪目的、手段、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具有國中畢業學歷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扣案之注射針筒一支、塑膠削尖鏟管一支,則屬被告所有供施用海洛因犯罪使用之物,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承甚明,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德芳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謝 志 鑫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七 日

法 官 高 文 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О八一號於民國 93 年 09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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