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20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易字第1208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另案在台灣彰化監獄執行中)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24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適用之法條欄內第三、四行關於「、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之記載,係屬贅文,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主文所示之記載,顯係誤寫,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