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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二二五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王昌鑫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二二五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壬○○ 男 二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七一號),

及移送併辦(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五一六號、第七三二號、第一四五一號、第二三○四

號、第二三四九號、第二三九一號、第二四○六號),經本院北斗簡易庭認為不宜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簽由本院依通常程序審理,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

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左:

主文

壬○○連續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之鑰匙壹支,沒收之。

事實

一、壬○○於民國九十二年間曾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經送監執行,於九十三年九月九日執行完畢出監。竟仍不知悔改,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概括犯意,連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之方式,竊取如附表所示被害人之動產。嗣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十五時許,壬○○在彰化縣二林鎮○○街與大成路路口為警查獲,始循線知悉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二林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且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經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裁定由法官一人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先此敘明。

二、證據名稱:

(一)被害人巳○、未○○、乙○○、己○、丁○○、午○○、戊○○、卯○○、鐘環寶、癸○○、丙○○、寅○○、辛○○、吳恆春、庚○○、甲○○、丑○○、辰○○、子○○等於警詢時之指述。

(二)證人洪秋華、謝維中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彰化縣警察局二林分局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九十四年二月四日、九十四年三月十日、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五日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四)吉利銀樓金飾買入登記簿。

(五)贓物認領保管單八紙。

(六)現場照片六十二張。

(七)被告自白。

三、公訴人雖僅就如附表編號二所示,被告竊取被害人巳○所有金牌一面之犯行提起公訴,然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其於全部。併案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五一六號、第七三二號、第一四五一號、第二三○四號、第二三四九號、第二三九一號、第二四○六號,如附表編號一、編號三至二十二所示部分,因與本案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爰併與審理。又附表編號二十所示,被告竊取其母即被害人子○○所有行動電話一支部分犯行,係於直系血親之間犯竊盜罪,業據被害人子○○提出告訴,附此敘明。

四、扣案之鑰匙一支,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自承在卷,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沒收之。

五、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百二十四條、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

六、如不服本判決,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得提起上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法院書記官 廖 建 興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四 日

法 官 王 昌 鑫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四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被害人    │犯罪手法        │所得財物(新│既未遂  │
  │    │                  │                    │          │                │臺幣)      │        │
  ├──┼─────────┼──────────┼─────┼────────┼──────┼────┤
  │一  │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七│彰化縣二林鎮南光里大│乙○○    │徒手            │鏈鋸一具(約│既遂    │
  │    │日十三時許        │成路一段四七九號    │          │                │值一萬元)  │        │
  ├──┼─────────┼──────────┼─────┼────────┼──────┼────┤
  │二  │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彰化縣二林鎮豐田里二│巳○      │徒手            │金牌一面(約│既遂    │
  │    │七日十四時許      │溪路三一號之「天德宮│          │                │值三百元)  │        │
  │    │                  │」                  │          │                │            │        │
  ├──┼─────────┼──────────┼─────┼────────┼──────┼────┤
  │三  │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八│彰化縣芳苑鄉三合村斗│己○      │徒手            │研磨機一支、│既遂    │
  │    │時許              │苑路三合段五八號「元│          │                │電動螺絲起子│        │
  │    │                  │彰機車行」          │          │                │二組(約值一│        │
  │    │                  │                    │          │                │萬元)      │        │
  ├──┼─────────┼──────────┼─────┼────────┼──────┼────┤
  │四  │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十│彰化縣二林鎮豐田里斗│未○○    │持客觀上足供兇器│一公尺長之銅│既遂    │
  │    │五時許            │苑路四段五一四巷二九│          │使用之被害人所有│製電纜線共五│        │
  │    │                  │號無人居住之倉庫    │          │之油壓剪,剪斷倉│條          │        │
  │    │                  │                    │          │庫內電線而竊取  │            │        │
  ├──┼─────────┼──────────┼─────┼────────┼──────┼────┤
  │五  │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二│彰化縣二林鎮豐田里斗│未○○    │持客觀上足供兇器│三十公分長之│既遂    │
  │    │十時許            │苑路四段五一四巷二九│          │使用之被害人所有│銅製電纜線共│        │
  │    │                  │號無人居住之倉庫    │          │之油壓剪,剪斷倉│三條        │        │
  │    │                  │                    │          │庫內電線而竊取  │            │        │
  ├──┼─────────┼──────────┼─────┼────────┼──────┼────┤
  │六  │九十四年一月八日五│彰化縣二林鎮豐田里斗│未○○    │持客觀上足供兇器│一公尺長之銅│既遂    │
  │    │時許              │苑路四段五一四巷二九│          │使用之油壓剪,剪│製電纜線共六│        │
  │    │                  │號無人居住之倉庫    │          │斷倉庫內電線而竊│條          │        │
  │    │                  │                    │          │取              │            │        │
  ├──┼─────────┼──────────┼─────┼────────┼──────┼────┤
  │七  │九十四年一月八日九│彰化縣二林鎮豐田里斗│未○○    │持客觀上足供兇器│五公尺長之銅│既遂    │
  │    │時許              │苑路四段五一四巷二九│          │使用之被害人所有│製電纜線共二│        │
  │    │                  │號無人居住之倉庫    │          │油壓剪,剪斷倉庫│捆          │        │
  │    │                  │                    │          │內電線而竊取    │            │        │
  ├──┼─────────┼──────────┼─────┼────────┼──────┼────┤
  │八  │九十四年一月十五日│彰化縣二林鎮○○路五│辰○○    │以鐵線(未據扣案│現金一百元  │既遂    │
  │    │零時許            │號「至揚宮」        │          │)黏口香糖而竊取│            │        │
  ├──┼─────────┼──────────┼─────┼────────┼──────┼────┤
  │九  │九十四年一月十五日│彰化縣二林鎮豐田里福│甲○○    │徒手            │黑松汽水四箱│既遂    │
  │    │八時許            │興巷十之一號「聖玄宮│          │                │(約值一千五│        │
  │    │                  │」                  │          │                │百元)      │        │
  ├──┼─────────┼──────────┼─────┼────────┼──────┼────┤
  │十  │九十四年一月十五日│彰化縣二林鎮後厝里長│戊○○    │徒手            │電鑽一支(約│既遂    │
  │    │十時許            │春路五三六號        │          │                │值三千元)  │        │
  ├──┼─────────┼──────────┼─────┼────────┼──────┼────┤
  │十一│九十四年一月十六日│彰化縣二林鎮北平里明│丑○○    │徒手            │電動研磨機二│既遂    │
  │    │十三時五十分許    │德街二三四號旁之車號│          │                │支(約值七千│        │
  │    │                  │HO-三一四八號自小│          │                │元)        │        │
  │    │                  │貨車上              │          │                │            │        │
  ├──┼─────────┼──────────┼─────┼────────┼──────┼────┤
  │十二│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二│彰化縣二林鎮東和里照│庚○○    │徒手            │三八度高梁酒│既遂    │
  │    │日九時三十分許    │西路一六八號「三星歡│          │                │五瓶、五八度│        │
  │    │                  │樂廣場」            │          │                │高梁酒七瓶(│        │
  │    │                  │                    │          │                │約值四千八百│        │
  │    │                  │                    │          │                │元)        │        │
  ├──┼─────────┼──────────┼─────┼────────┼──────┼────┤
  │十三│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三│彰化縣二林鎮○○街十│丁○○、謝│於夜間侵入住宅,│現金四萬五千│既遂    │
  │    │日二十一時許      │九號                │瑞樺      │以徒手方式竊取  │元、音響一組│        │
  │    │                  │                    │          │                │、黃金項鍊一│        │
  │    │                  │                    │          │                │條、鑽石項鍊│        │
  │    │                  │                    │          │                │二條、珍珠項│        │
  │    │                  │                    │          │                │鍊二條、虎型│        │
  │    │                  │                    │          │                │鑲鑽項鍊三條│        │
  │    │                  │                    │          │                │、琥珀項鍊一│        │
  │    │                  │                    │          │                │條、項鍊飾品│        │
  │    │                  │                    │          │                │一條、鑽石戒│        │
  │    │                  │                    │          │                │指二枚、黃金│        │
  │    │                  │                    │          │                │領帶夾一個、│        │
  │    │                  │                    │          │                │白金鑲鑽飾品│        │
  │    │                  │                    │          │                │一個、黃金飾│        │
  │    │                  │                    │          │                │品二個、鑽石│        │
  │    │                  │                    │          │                │十一顆、手錶│        │
  │    │                  │                    │          │                │二支。      │        │
  ├──┼─────────┼──────────┼─────┼────────┼──────┼────┤
  │十四│九十四年一月三十日│彰化縣二林鎮中西里中│卯○○    │徒手            │砂輪機一台(│既遂    │
  │    │十時許            │一路十四號倉庫內    │          │                │約值一千元)│        │
  ├──┼─────────┼──────────┼─────┼────────┼──────┼────┤
  │十五│九十四年二月一日九│雲林縣二崙鄉港後村太│鐘環寶    │徒手            │金牌三面(約│既遂    │
  │    │時三十分許        │平路一號之十六      │          │                │值五千元)  │        │
  ├──┼─────────┼──────────┼─────┼────────┼──────┼────┤
  │十六│九十四年二月十五日│彰化縣二林鎮○○街「│吳恆春    │徒手            │現金二百元  │既遂    │
  │    │十時許            │至王宮」            │          │                │            │        │
  ├──┼─────────┼──────────┼─────┼────────┼──────┼────┤
  │十七│九十四年二月十九日│彰化縣二林鎮○○街「│吳恆春    │徒手            │現金四百元  │既遂    │
  │    │九時許            │至王宮」            │          │                │            │        │
  ├──┼─────────┼──────────┼─────┼────────┼──────┼────┤
  │十八│九十四年二月中旬某│彰化縣二林鎮○○路三│癸○○    │徒手            │砂輪機切割機│既遂    │
  │    │日十七時許        │五六號              │          │                │一支(約值一│        │
  │    │                  │                    │          │                │千五百元)  │        │
  ├──┼─────────┼──────────┼─────┼────────┼──────┼────┤
  │十九│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八│彰化縣二林鎮竹圍巷一│丙○○    │徒手            │金牌十五面(│既遂    │
  │    │日十二時許        │號之一              │          │                │約值二萬五千│        │
  │    │                  │                    │          │                │元)        │        │
  ├──┼─────────┼──────────┼─────┼────────┼──────┼────┤
  │二十│九十四年三月二日十│彰化縣二林鎮東和里中│子○○(為│徒手            │SYNNEX牌行動│既遂    │
  │    │五時三十分許      │山路四九號          │被告之母並│                │電話(含SIM │        │
  │    │                  │                    │已提告訴)│                │卡)一支(約│        │
  │    │                  │                    │          │                │值三千五百元│        │
  │    │                  │                    │          │                │)          │        │
  ├──┼─────────┼──────────┼─────┼────────┼──────┼────┤
  │二一│九十四年三月五日十│彰化縣二林鎮後厝里斗│寅○○    │徒手            │電動馬達農藥│既遂    │
  │    │六時許            │苑路三段二一九號    │          │                │機一台(約值│        │
  │    │                  │                    │          │                │二千元)    │        │
  ├──┼─────────┼──────────┼─────┼────────┼──────┼────┤
  │二二│九十四年三月十六日│彰化縣二林鎮○○街三│辛○○    │以扣案鑰匙徒手竊│車號KUS-│既遂    │
  │    │十二時許          │七號前              │          │取              │三七九號重型│        │
  │    │                  │                    │          │                │機車一台(約│        │
  │    │                  │                    │          │                │值五千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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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二二五號於民國 94 年 05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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