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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易字第四一五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周莉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易字第四一五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男 二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毒偵緝字第五七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含有毒品海洛因殘渣袋壹包,沒收銷燬之,玻璃吸食器壹組、鋁箔包吸食器壹組,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六日獲釋,並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一三六三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不知悔改,在前揭觀察、勒戒完畢後五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概括犯意,自九十三年十月中旬某日起,至同年十一月二日止,在彰化縣彰化市○○里○○路○段三一三巷八號其住處,以將安非他命置於吸食器內點火燃燒吸食煙氣之方式,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多次。嗣於同年十一月五日七時三十分許,為警持搜索票至其上址住處執行搜索而查獲,並當場扣得其所有內含毒品海洛因殘渣袋一包(已無從剝離)及其所有已供施用安非他命使用之玻璃吸食器一組、鋁箔包吸食器一組,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坦承不諱,並有內含毒品海洛因殘渣袋一包及玻璃吸食器一組、鋁箔包吸食器一組扣案為憑。且被告於前揭時地查獲時,經採其尿液送驗結果,係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認證單、彰化縣衛生局煙毒尿液檢驗成績書、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藥物濫用檢測中心檢驗報告各一份在卷足參。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九十三年十月六日獲釋,並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一三六三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一份附卷可按,被告顯係經觀察、勒戒釋放後,復於五年內再犯本案施用毒品罪。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右揭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為供自己施用之目的而持有上開毒品,其於施用前持有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其先後多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曾因施用毒品案件接受觀察、勒戒,竟未能從中記取教訓,深切體認毒品危害己身健康之鉅,反而再度趁隙施用安非他命,足徵被告自制能力尚有未足,惟念及施用毒品固戕害個人健康至深,然就他人權益之侵害仍屬有限,及其犯罪目的、手段、被告於犯罪後坦承全部施用毒品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扣案之內含毒品海洛因殘渣袋一包(因已無從剝離),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稱之第一級毒品,應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至於扣案之玻璃吸食器、鋁箔包吸食器各一組,則為被告所有供施用安非他命犯罪使用之物,業經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承在卷,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五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田德煙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黃 當 易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法 官 周 莉 菁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易字第四一五號於民國 94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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