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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91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紀佳良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1911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另案於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四五九七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事實

一、甲○○前曾於民國九十二年間曾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一月確定,入監後已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執行完畢。又於八十七、八十八年間曾先後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本院裁定送執行觀察、勒戒後,均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分別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八十八年三月十七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各以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九九二七號、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八七0號案件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復於八十八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本院裁定送強制戒治後,於八十九年九月十六日執行完畢釋放;再於九十二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本院裁定送強制戒治後,於九十三年一月九日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生效而報結釋放。詎仍不知警惕,又另行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概括犯意,先後於九十四年八月十四日、十月二十四日,在彰化縣彰化市楊漢銘醫院旁之公園內,以將海洛因加水置於注射針筒內,再予施打手臂方式,連續施用海洛因二次。嗣於九十四年八月十六日上午七時三十分許,在其彰化縣秀水鄉安東村安東巷二十號住處為警查獲。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上揭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坦承不諱,且其於九十四年八月十六日為警查獲後,經警採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有彰化縣衛生局出具之煙毒尿液檢驗成績書一紙附卷可稽,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又被告前於八十七、八十八年間曾先後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本院裁定送執行觀察、勒戒後,均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分別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八十八年三月十七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各以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九九二七號、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八七0號案件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復於八十八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本院裁定送強制戒治後,於八十九年九月十六日執行完畢釋放;再於九十二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本院裁定送強制戒治後,於九十三年一月九日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生效而報結釋放等情,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參。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於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上開施用毒品之犯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被告為施用而持有海洛因之低度行為,已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其先後二次施用海洛因之行為,時間密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所為,應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另前開犯罪事實,原起訴書所漏列部分,與已載明起訴部分,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亦為起訴之效力所及,故本院自應併予審理,附此說明。末查,被告前於九十二年間曾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一月確定,入監後已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執行完畢乙節,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憑,其於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構成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遞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即有施用毒品之前科,經強制戒治後,仍不能戒除毒癮,竟再度施用毒品戕害自身健康,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所生危害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士富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2  日

法 官 紀佳良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陳錫威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911號於民國 94 年 1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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