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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41號

強盜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宋恭良吳永梁許雅婷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41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男 26歲
被告
號(在押)
指定辯護人
林士傑律師
身分證統一
住彰化縣大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於民國94年5月10日所為之判決之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正本法院欄關於「審判長法官許雅婷」之記載應更正為「審判長法官宋恭良」。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判決原本法院欄關於審判長法官之記載為「審判長法官宋恭良」,而本件判決正本將法院欄關於審判長法官之記載誤載為「審判長法官許雅婷」,其正本與原本自有不符之處,本院自得以裁定將原判決之正本法院欄關於「審判長法官許雅婷」之記載應更正為「審判長法官宋恭良」。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宋恭良

法 官 吳永梁

法 官 許雅婷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黃幼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41號於民國 94 年 06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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