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4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41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男 26歲
- 被告
- 號(在押)
- 指定辯護人
- 林士傑律師
- 身分證統一
- 住彰化縣大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於民國94年5月10日所為之判決之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正本法院欄關於「審判長法官許雅婷」之記載應更正為「審判長法官宋恭良」。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判決原本法院欄關於審判長法官之記載為「審判長法官宋恭良」,而本件判決正本將法院欄關於審判長法官之記載誤載為「審判長法官許雅婷」,其正本與原本自有不符之處,本院自得以裁定將原判決之正本法院欄關於「審判長法官許雅婷」之記載應更正為「審判長法官宋恭良」。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