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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紀佳良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簡字第7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五七○八號),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可適用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認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二、本案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外,業據被告甲○○於本院訊問時坦承不諱。

三、本件被告甲○○於本院訊問時請求並表示願意接受有期徒刑六月以下刑之宣告,本院乃於此範圍內為科刑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七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被告已不得上訴。公訴人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被告已不得上訴。公訴人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3  日

法 官 紀佳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錫威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7號於民國 95 年 0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