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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20號

擄人勒贖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石馨文林秉暉尚安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20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羈押於臺灣彰化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82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陸年壹月叁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擄人勒贖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4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10月30日裁定執行羈押。本案經調查證據完畢及言詞辯論終結後,於96年1月9日宣判,認為被告所犯應為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及第302條第1項私行拘禁罪,並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而被告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前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羈押,並自96年1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石馨文

法 官 林秉暉

法 官 尚安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家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20號於民國 96 年 0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擄人勒贖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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