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2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20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現羈押於臺灣彰化看守所)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82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陸年壹月叁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擄人勒贖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4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10月30日裁定執行羈押。本案經調查證據完畢及言詞辯論終結後,於96年1月9日宣判,認為被告所犯應為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及第302條第1項私行拘禁罪,並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而被告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前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羈押,並自96年1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