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61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612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4年度訴字第2048號),於判決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聲請更定其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連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拾壹年貳月;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之新臺幣伍萬零肆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又連續轉讓第一級毒品,累犯,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肆月,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之新臺幣伍萬零肆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前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2年度員簡字第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並於93年5月8日執行完畢;復於刑期執行完畢後,自94年3月初某日起至同年7月間某日止,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95年3月10日,以94年度訴字第2048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1年、1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確定。後者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顯屬累犯,今於裁判確定後發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更定其刑等語。
二、經核對受刑人甲○○之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知其因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員簡字第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甫於93年5月8日執行完畢。再參以卷附本院94年度訴字第2048號刑事判決,可知受刑人甲○○自94年3月初某日起至同年7月間某日止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乃係於前揭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因故意再犯,不論依據修正前刑法第47條或依修正後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均已構成累犯無訛,對被告而言,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逕依修正前之刑法第47條之規定,論以累犯,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可,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8條、修正前刑法第47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