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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54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林秉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548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另案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12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據上論斷欄內關於「刑法第47條」,應更正為「刑法第47條第1項」。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 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據上論斷欄內關於被告成立累犯、加重其刑之依據,為「刑法第47條」,顯係「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誤寫,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特此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秉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548號於民國 95 年 10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