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54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548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現另案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12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 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據上論斷欄內關於被告成立累犯、加重其刑之依據,為「刑法第47條」,顯係「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誤寫,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特此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