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8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286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律股(孝股)
- 被告
- 甲○○○○○ ○○
- 被告
- 勤隊)
- 被告
- 乙○○
- 選任辯護人
- 楊振裕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於96年5月10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應各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後應加註「NGUYEN TIEN QUY」。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NGUYENTIEN QUY共同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各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後漏寫「NGUYEN TIEN QUY」,其顯係漏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