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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86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姚銘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286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律股(孝股)
被告
甲○○○○○ ○○
被告
勤隊)
被告
乙○○
選任辯護人
楊振裕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於96年5月10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應各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後應加註「NGUYEN TIEN QUY」。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NGUYENTIEN QUY共同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各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後漏寫「NGUYEN TIEN QUY」,其顯係漏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銘鴻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86號於民國 96 年 05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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