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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460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林欣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460號

聲請人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竊盜等罪,均減刑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竊盜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減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罪 名 │竊盜 │搶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所犯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刑法第325條第1項 │├──────┼──────────┼──────────┤│犯罪日期 │95年8月4日 │95年8月14日 │├──────┼──────────┼──────────┤│偵查機關年度│彰化地檢95年偵字第 │彰化地檢95年偵字第 ││及案號 │8460號、第11535號 │8460號、第11535號 │├──────┼──────────┼──────────┤│最後事實審法│彰化地院96年訴字第 │彰化地院96年訴字第 ││院、案號及判│227號,96年5月17日 │227號,96年5月17日 ││決日期 │ │ │├──────┼──────────┼──────────┤│判決確定日期│96年8月24日 │96年8月24日 │├──────┼──────────┼──────────┤│減刑刑期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7月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欣苑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筱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460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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