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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141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林欣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141號

聲請人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人
聲請人即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之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與附表編號二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拾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期間犯竊盜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甲○○所犯附表編號1之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檢察官並聲請與附表編號2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減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罪 名 │竊盜 │強盜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8年6月 │├──────┼───────────┼───────────┤│ 所 犯 法 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刑法第330條第1項 │├──────┼───────────┼───────────┤│犯罪日期 │92年3月8日起至92年3月 │92年4月5日起至92年4月 ││ │21日止 │17日止 │├──────┼───────────┼───────────┤│偵查機關年度│彰化地檢92年偵緝字第 │彰化地檢92年偵字第3844││及案號 │246號 │號 │├──────┼───────────┼───────────┤│最後事實審法│彰化地院92年易字第814 │彰化地院92年訴字第1122││院、案號及判│號,92年8月7日 │號,92年11月28日 ││決日期 │ │ │├──────┼───────────┼───────────┤│判決確定日期│92年9月8日 │92年12月29日 │├──────┼───────────┼───────────┤│減刑刑期 │有期徒刑7月 │不予減刑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欣苑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筱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141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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