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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425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王昌鑫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425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96年度執聲字第2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三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昌鑫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文俊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   甲○○      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罪  名│宣 告 刑│犯      罪│偵 查年 度│最    後    事   實   審  │      確  定  判  決      │      │
│      │        │          │          ├─┬─────┬─────┼─┬─────┬─────┤      │
│      │        │日      期│    及    │法│案     號 │判決日期  │法│案      號│確定日期  │備  註│
│      │        │          │案      號│院│          │          │院│          │          │      │
├───┼────┼─────┼─────┼─┼─────┼─────┼─┴─────┼─────┼───┤
│連續施│有期徒刑│九十四年十│彰化地檢九│彰│九十五年度│九十五年三│ 同        左 │九十五年四│彰化地│
│用第一│一年二月│一月初某日│十五年度毒│化│訴字第二八│月二十九日│              │月十七日  │檢九十│
│級毒品│        │起,至九十│偵字第一九│地│八號      │          │              │          │五年度│
│      │        │五年一月三│三號      │院│          │          │              │          │執字第│
│      │        │日止      │          │  │          │          │              │          │二0六│
│      │        │          │          │  │          │          │              │          │四號  │
│      │        │          │          │  │          │          │              │          │      │
├───┼────┼─────┼─────┼─┼─────┼─────┼───────┼─────┼───┤
│搶奪  │有期徒刑│九十四年十│彰地檢九十│彰│九十五年度│九十五年十│ 同        左 │九十五年十│彰化地│
│      │十月    │二月四日十│四年度偵字│化│訴字第一二│一月六日  │              │二月四日  │檢九十│
│      │        │九時二十分│第九九三八│地│四八號    │          │              │          │六年度│
│      │        │許        │號        │院│          │          │              │          │執字第│
│      │        │          │          │  │          │          │              │          │九八七│
│      │        │          │          │  │          │          │              │          │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425號於民國 96 年 03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