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6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909號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吳俊瑩尚安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909號

聲請人
被告
甲○○

          號

          (現羈押於臺灣彰化看守所)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被告強盜案件(96年度訴字第221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外出工作,未收到傳票,並非藉故不到庭,另同案被告李怡珊業已在監,且案情業經檢警調查明確,並無勾串共犯之虞,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並請求解除禁止接見通信等語。

二、本件被告甲○○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6年5月7日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茲被告雖以上情為由,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及解除禁止接見通信,惟被告僅坦承部分犯行,經核閱全部卷證,足認其犯嫌確屬重大,且其經通緝到案,所犯又係最輕本刑有期徒刑5年以上之重罪,另參酌其與相關共犯、證人分別於本案偵查中所為之供證內容,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本院審酌上情,認被告羈押原因尚未消滅,仍有羈押必要,且上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復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規定之情形,聲請人所請具保停止羈押及解除禁止接見通信,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石馨文

法 官 吳俊瑩

法 官 尚安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佳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909號於民國 96 年 05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