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90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909號
- 聲請人
- 被告
- 甲○○
號
(現羈押於臺灣彰化看守所)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被告強盜案件(96年度訴字第221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外出工作,未收到傳票,並非藉故不到庭,另同案被告李怡珊業已在監,且案情業經檢警調查明確,並無勾串共犯之虞,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並請求解除禁止接見通信等語。
二、本件被告甲○○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6年5月7日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茲被告雖以上情為由,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及解除禁止接見通信,惟被告僅坦承部分犯行,經核閱全部卷證,足認其犯嫌確屬重大,且其經通緝到案,所犯又係最輕本刑有期徒刑5年以上之重罪,另參酌其與相關共犯、證人分別於本案偵查中所為之供證內容,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本院審酌上情,認被告羈押原因尚未消滅,仍有羈押必要,且上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復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規定之情形,聲請人所請具保停止羈押及解除禁止接見通信,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