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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6號

殺人未遂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羅永安紀佳良王昌鑫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6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58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同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8月10日執行羈押,並自97年1月10日起延長羈押2月,茲本院以同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3月1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羅 永 安

法 官 紀 佳 良

法 官 王 昌 鑫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魏 嘉 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6號於民國 97 年 03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未遂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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