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40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1407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丁○○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6286號
、第6696號、第6873號、第7472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
如下:
主文
丁○○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累犯,各處附表所示之刑;其中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三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三所載,與附表編號十四至十七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事實
一、丁○○前於民國94年間曾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而其入監執行後,於95年9月8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駕駛車牌號碼7GG-680號重型機車,而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至附表所示之地點,徒手竊取如附表所示蔡祺瑞等人之財物,得手後旋至某不詳廢鐵收購商處變賣花用殆盡。嗣經丁○○分別於96年6月27日、96年6月30日、96年7月8日、96年7月14日,在未經有偵查犯罪職權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其犯罪前,即主動向警自首而接受裁判,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員林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丁○○對於上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證人丙○○、壬○○、午○○、癸○○、戊○○、辰○○、巳○○、庚○○、寅○○、己○○、甲○○、卯○○、辛○○、丑○○、子○○、乙○○、李宗霖等人於警詢證述之情節相符,復有現場照片17張、現場圖6張附卷可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綜上,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上揭竊盜犯行均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丁○○所為如附表所示之17次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其所犯上開17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之。又查被告丁○○前於94年間曾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而其入監執行後,於95年9月8日執行完畢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則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皆構成累犯,均應依法加重其刑。再被告在未經有偵查犯罪職權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其上開犯罪前,即分別於96年6月27日、96年6月30日、96年7月8日、96年7月14日,主動向警自首而接受裁判,有警詢筆錄4份、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及員林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各2份附卷可稽,核符自首要件,爰均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爰審酌被告不思正當方式謀生,僅因缺錢花用,即竊取他人財物,破壞社會秩序,惟念及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竊得財物價值不高,及其犯罪之手段、方法等一切情狀後,就其所犯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犯附表編號1至13所示竊盜犯行之時間均係於96年4月24日之前,且符合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爰將其此部分宣告刑均減輕2分之1,並與其餘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玄義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竊盜時間、地點 │被害人及失竊│觸犯法條 │宣告刑及減刑後│ │ │ │財物 │ │之刑度 │ ├──┼────────┼──────┼──────┼───────┤ │1 │民國95年11月某日│蔡祺瑞所有之│刑法第320條 │處有期徒刑2 月│ │ │上許9時許,於彰 │農用抽水馬達│第1項竊盜罪 │,減為有期徒刑│ │ │化縣花壇鄉永春村│1個 │ │1月 │ │ │三家春段305地號 │ │ │ │ │ │土地上 │ │ │ │ ├──┼────────┼──────┼──────┼───────┤ │2 │民國96年3月中旬 │丙○○所有之│刑法第320條 │處有期徒刑2 月│ │ │某日下午3時許, │白鐵門1片 │第1項竊盜罪 │,減為有期徒刑│ │ │於彰化縣大村鄉大│ │ │1月 │ │ │橋村慶安路805巷 │ │ │ │ │ │水溝旁農田 │ │ │ │ ├──┼────────┼──────┼──────┼───────┤ │3 │民國96年3月中旬 │巳○○所有之│刑法第320條 │處有期徒刑2 月│ │ │某日下午1時許, │農用馬達2個 │第1項竊盜罪 │,減為有期徒刑│ │ │於彰化縣花壇鄉三│ │ │1月 │ │ │家村三家春小段01│ │ │ │ │ │地號工寮內 │ │ │ │ ├──┼────────┼──────┼──────┼───────┤ │4 │民國96年3月中旬 │庚○○所有之│刑法第320條 │處有期徒刑2 月│ │ │某日下午2時許, │電動馬達噴霧│第1項竊盜罪 │,減為有期徒刑│ │ │於彰化縣花壇鄉三│器1個 │ │1月 │ │ │村三家春小段1之 │ │ │ │ │ │26號果園內 │ │ │ │ ├──┼────────┼──────┼──────┼───────┤ │5 │民國96年3月中旬 │彰化縣花壇鄉│刑法第320條 │處有期徒刑2 月│ │ │某日,於彰化縣花│公所所監督保│第1項竊盜罪 │,減為有期徒刑│ │ │壇鄉○○路第10公│管之水溝蓋1 │ │1月 │ │ │墓牌樓前 │個 │ │ │ ├──┼────────┼──────┼──────┼───────┤ │6 │民國96年4月上旬 │乙○○所有之│刑法第320條 │處有期徒刑2 月│ │ │某日上午9時許, │抽水馬達2個 │第1項竊盜罪 │,減為有期徒刑│ │ │於彰化縣彰化市岸│ │ │1月 │ │ │頭巷5之1號旁空地│ │ │ │ ├──┼────────┼──────┼──────┼───────┤ │7 │民國96年4月上旬 │李宗霖所有之│刑法第320條 │處有期徒刑2 月│ │ │某日上午10時許,│不鏽鋼白鐵門│第1項竊盜罪 │,減為有期徒刑│ │ │於彰化縣彰化市大│窗1個 │ │1月 │ │ │埔路「速麥樂加油│ │ │ │ │ │站」旁農地 │ │ │ │ ├──┼────────┼──────┼──────┼───────┤ │8 │民國96年4月中旬 │壬○○所有之│刑法第320條 │處有期徒刑2 月│ │ │某日下午4時許, │白鐵製噴藥器│第1項竊盜罪 │,減為有期徒刑│ │ │於彰化縣大村鄉大│2個 │ │1月 │ │ │橋村中山路225巷 │ │ │ │ │ │42號旁農田工寮 │ │ │ │ ├──┼────────┼──────┼──────┼───────┤ │9 │民國96年4月中旬 │寅○○所有之│刑法第320條 │處有期徒刑2 月│ │ │某日上午9時許, │鐵製鷹架2個 │第1項竊盜罪 │,減為有期徒刑│ │ │於彰化縣大村鄉中│ │ │1月 │ │ │正西路212號旁空 │ │ │ │ │ │地 │ │ │ │ ├──┼────────┼──────┼──────┼───────┤ │10 │民國96年4月中旬 │甲○○所有之│刑法第320條 │處有期徒刑2 月│ │ │某日,於彰化縣大│鐵製圍籬1片 │第1項竊盜罪 │,減為有期徒刑│ │ │村鄉第11公墓指示│ │ │1月 │ │ │牌對面豬舍內 │ │ │ │ ├──┼────────┼──────┼──────┼───────┤ │11 │民國96年4月中旬 │卯○○所有之│刑法第320條 │處有期徒刑2 月│ │ │某日,於彰化縣大│白鐵製噴藥器│第1項竊盜罪 │,減為有期徒刑│ │ │村鄉第11公墓指示│1個 │ │1月 │ │ │牌對面農地貨櫃屋│ │ │ │ │ │內 │ │ │ │ ├──┼────────┼──────┼──────┼───────┤ │12 │民國96年4月中旬 │辛○○所有之│刑法第320條 │處有期徒刑2 月│ │ │某日,於彰化縣大│白鐵勾條10支│第1項竊盜罪 │,減為有期徒刑│ │ │村鄉○○巷○○段│ │ │1月 │ │ │葡萄園內 │ │ │ │ ├──┼────────┼──────┼──────┼───────┤ │13 │民國96年4月中旬 │丑○○所有之│刑法第320條 │處有期徒刑2 月│ │ │某日,於彰化縣大│鋁製樓梯1個 │第1項竊盜罪 │,減為有期徒刑│ │ │村鄉第11公墓牌樓│ │ │1月 │ │ │前園藝園內 │ │ │ │ ├──┼────────┼──────┼──────┼───────┤ │14 │民國96年6月20日 │午○○所有之│刑法第320條 │處有期徒刑2月 │ │ │凌晨2時許,於彰 │白鐵桶1個、 │第1項竊盜罪 │ │ │ │化縣大村鄉過溝村│馬達3個 │ │ │ │ │過溝三巷33之3號 │ │ │ │ │ │前工寮 │ │ │ │ ├──┼────────┼──────┼──────┼───────┤ │15 │民國96年6月24日 │癸○○所有之│刑法第320條 │處有期徒刑2月 │ │ │上午8時許,於彰 │鐵板2塊 │第1項竊盜罪 │ │ │ │化縣大村鄉大橋村│ │ │ │ │ │慶安路408巷215號│ │ │ │ │ │前 │ │ │ │ ├──┼────────┼──────┼──────┼───────┤ │16 │民國96年6月25日 │戊○○所有之│刑法第320條 │處有期徒刑2月 │ │ │凌晨1時許,於彰 │白鐵廢料約20│第1項竊盜罪 │ │ │ │化縣大村鄉過溝村│公斤、馬達3 │ │ │ │ │過溝三巷後方空地│個 │ │ │ ├──┼────────┼──────┼──────┼───────┤ │17 │民國96年6月27日 │辰○○所有之│刑法第320條 │處有期徒刑2月 │ │ │下午3時許,於彰 │鐵鷹架1個 │第1項竊盜罪 │ │ │ │化縣大村鄉大橋村│ │ │ │ │ │慶安路86巷26號旁│ │ │ │ │ │空地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