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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407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紀佳良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1407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丁○○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6286號

、第6696號、第6873號、第7472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

如下:

主文

丁○○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累犯,各處附表所示之刑;其中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三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三所載,與附表編號十四至十七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事實

一、丁○○前於民國94年間曾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而其入監執行後,於95年9月8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駕駛車牌號碼7GG-680號重型機車,而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至附表所示之地點,徒手竊取如附表所示蔡祺瑞等人之財物,得手後旋至某不詳廢鐵收購商處變賣花用殆盡。嗣經丁○○分別於96年6月27日、96年6月30日、96年7月8日、96年7月14日,在未經有偵查犯罪職權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其犯罪前,即主動向警自首而接受裁判,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員林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丁○○對於上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證人丙○○、壬○○、午○○、癸○○、戊○○、辰○○、巳○○、庚○○、寅○○、己○○、甲○○、卯○○、辛○○、丑○○、子○○、乙○○、李宗霖等人於警詢證述之情節相符,復有現場照片17張、現場圖6張附卷可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綜上,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上揭竊盜犯行均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丁○○所為如附表所示之17次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其所犯上開17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之。又查被告丁○○前於94年間曾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而其入監執行後,於95年9月8日執行完畢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則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皆構成累犯,均應依法加重其刑。再被告在未經有偵查犯罪職權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其上開犯罪前,即分別於96年6月27日、96年6月30日、96年7月8日、96年7月14日,主動向警自首而接受裁判,有警詢筆錄4份、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及員林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各2份附卷可稽,核符自首要件,爰均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爰審酌被告不思正當方式謀生,僅因缺錢花用,即竊取他人財物,破壞社會秩序,惟念及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竊得財物價值不高,及其犯罪之手段、方法等一切情狀後,就其所犯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犯附表編號1至13所示竊盜犯行之時間均係於96年4月24日之前,且符合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爰將其此部分宣告刑均減輕2分之1,並與其餘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玄義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法 官 紀佳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詹國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竊盜時間、地點  │被害人及失竊│觸犯法條    │宣告刑及減刑後│
│    │                │財物        │            │之刑度        │
├──┼────────┼──────┼──────┼───────┤
│1   │民國95年11月某日│蔡祺瑞所有之│刑法第320條 │處有期徒刑2 月│
│    │上許9時許,於彰 │農用抽水馬達│第1項竊盜罪 │,減為有期徒刑│
│    │化縣花壇鄉永春村│1個         │            │1月           │
│    │三家春段305地號 │            │            │              │
│    │土地上          │            │            │              │
├──┼────────┼──────┼──────┼───────┤
│2   │民國96年3月中旬 │丙○○所有之│刑法第320條 │處有期徒刑2 月│
│    │某日下午3時許, │白鐵門1片   │第1項竊盜罪 │,減為有期徒刑│
│    │於彰化縣大村鄉大│            │            │1月           │
│    │橋村慶安路805巷 │            │            │              │
│    │水溝旁農田      │            │            │              │
├──┼────────┼──────┼──────┼───────┤
│3   │民國96年3月中旬 │巳○○所有之│刑法第320條 │處有期徒刑2 月│
│    │某日下午1時許, │農用馬達2個 │第1項竊盜罪 │,減為有期徒刑│
│    │於彰化縣花壇鄉三│            │            │1月           │
│    │家村三家春小段01│            │            │              │
│    │地號工寮內      │            │            │              │
├──┼────────┼──────┼──────┼───────┤
│4   │民國96年3月中旬 │庚○○所有之│刑法第320條 │處有期徒刑2 月│
│    │某日下午2時許, │電動馬達噴霧│第1項竊盜罪 │,減為有期徒刑│
│    │於彰化縣花壇鄉三│器1個       │            │1月           │
│    │村三家春小段1之 │            │            │              │
│    │26號果園內      │            │            │              │
├──┼────────┼──────┼──────┼───────┤
│5   │民國96年3月中旬 │彰化縣花壇鄉│刑法第320條 │處有期徒刑2 月│
│    │某日,於彰化縣花│公所所監督保│第1項竊盜罪 │,減為有期徒刑│
│    │壇鄉○○路第10公│管之水溝蓋1 │            │1月           │
│    │墓牌樓前        │個          │            │              │
├──┼────────┼──────┼──────┼───────┤
│6   │民國96年4月上旬 │乙○○所有之│刑法第320條 │處有期徒刑2 月│
│    │某日上午9時許, │抽水馬達2個 │第1項竊盜罪 │,減為有期徒刑│
│    │於彰化縣彰化市岸│            │            │1月           │
│    │頭巷5之1號旁空地│            │            │              │
├──┼────────┼──────┼──────┼───────┤
│7   │民國96年4月上旬 │李宗霖所有之│刑法第320條 │處有期徒刑2 月│
│    │某日上午10時許,│不鏽鋼白鐵門│第1項竊盜罪 │,減為有期徒刑│
│    │於彰化縣彰化市大│窗1個       │            │1月           │
│    │埔路「速麥樂加油│            │            │              │
│    │站」旁農地      │            │            │              │
├──┼────────┼──────┼──────┼───────┤
│8   │民國96年4月中旬 │壬○○所有之│刑法第320條 │處有期徒刑2 月│
│    │某日下午4時許, │白鐵製噴藥器│第1項竊盜罪 │,減為有期徒刑│
│    │於彰化縣大村鄉大│2個         │            │1月           │
│    │橋村中山路225巷 │            │            │              │
│    │42號旁農田工寮  │            │            │              │
├──┼────────┼──────┼──────┼───────┤
│9   │民國96年4月中旬 │寅○○所有之│刑法第320條 │處有期徒刑2 月│
│    │某日上午9時許, │鐵製鷹架2個 │第1項竊盜罪 │,減為有期徒刑│
│    │於彰化縣大村鄉中│            │            │1月           │
│    │正西路212號旁空 │            │            │              │
│    │地              │            │            │              │
├──┼────────┼──────┼──────┼───────┤
│10  │民國96年4月中旬 │甲○○所有之│刑法第320條 │處有期徒刑2 月│
│    │某日,於彰化縣大│鐵製圍籬1片 │第1項竊盜罪 │,減為有期徒刑│
│    │村鄉第11公墓指示│            │            │1月           │
│    │牌對面豬舍內    │            │            │              │
├──┼────────┼──────┼──────┼───────┤
│11  │民國96年4月中旬 │卯○○所有之│刑法第320條 │處有期徒刑2 月│
│    │某日,於彰化縣大│白鐵製噴藥器│第1項竊盜罪 │,減為有期徒刑│
│    │村鄉第11公墓指示│1個         │            │1月           │
│    │牌對面農地貨櫃屋│            │            │              │
│    │內              │            │            │              │
├──┼────────┼──────┼──────┼───────┤
│12  │民國96年4月中旬 │辛○○所有之│刑法第320條 │處有期徒刑2 月│
│    │某日,於彰化縣大│白鐵勾條10支│第1項竊盜罪 │,減為有期徒刑│
│    │村鄉○○巷○○段│            │            │1月           │
│    │葡萄園內        │            │            │              │
├──┼────────┼──────┼──────┼───────┤
│13  │民國96年4月中旬 │丑○○所有之│刑法第320條 │處有期徒刑2 月│
│    │某日,於彰化縣大│鋁製樓梯1個 │第1項竊盜罪 │,減為有期徒刑│
│    │村鄉第11公墓牌樓│            │            │1月           │
│    │前園藝園內      │            │            │              │
├──┼────────┼──────┼──────┼───────┤
│14  │民國96年6月20日 │午○○所有之│刑法第320條 │處有期徒刑2月 │
│    │凌晨2時許,於彰 │白鐵桶1個、 │第1項竊盜罪 │              │
│    │化縣大村鄉過溝村│馬達3個     │            │              │
│    │過溝三巷33之3號 │            │            │              │
│    │前工寮          │            │            │              │
├──┼────────┼──────┼──────┼───────┤
│15  │民國96年6月24日 │癸○○所有之│刑法第320條 │處有期徒刑2月 │
│    │上午8時許,於彰 │鐵板2塊     │第1項竊盜罪 │              │
│    │化縣大村鄉大橋村│            │            │              │
│    │慶安路408巷215號│            │            │              │
│    │前              │            │            │              │
├──┼────────┼──────┼──────┼───────┤
│16  │民國96年6月25日 │戊○○所有之│刑法第320條 │處有期徒刑2月 │
│    │凌晨1時許,於彰 │白鐵廢料約20│第1項竊盜罪 │              │
│    │化縣大村鄉過溝村│公斤、馬達3 │            │              │
│    │過溝三巷後方空地│個          │            │              │
├──┼────────┼──────┼──────┼───────┤
│17  │民國96年6月27日 │辰○○所有之│刑法第320條 │處有期徒刑2月 │
│    │下午3時許,於彰 │鐵鷹架1個   │第1項竊盜罪 │              │
│    │化縣大村鄉大橋村│            │            │              │
│    │慶安路86巷26號旁│            │            │              │
│    │空地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407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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