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61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840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姚銘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840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羈押於臺灣彰化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2908號),本院改用通常程序審理,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本件證據除被告甲○○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應予補充外與

三、量刑理由:被告有多起毒品前科,且甫因毒品案件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證。詎被告甲○○仍為本件竊盜案件,再審酌被告甲○○本件僅係竊取機車一部,損害尚屬輕微,及其犯罪之動機、方法、手段、所生危害,暨犯後到庭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及公訴人之求刑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認以新台幣壹仟元為適當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查被告犯罪時間,雖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竊盜罪,復合於減刑條件,惟被告係於96年9月6日緝獲歸案,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5條之規定,不得減其宣告刑,附此敘明。

四、應適用之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第452條。

(二)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

(三)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五、(一)按本判決係依刑事訴訟法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製作,依法僅需記載當事人欄、主文、犯罪事實、證據名稱、應適用之法條及得於10日內上訴之旨,並得以簡略方式為之;如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或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者,得引用之。

(二)又上揭所指應記載之「犯罪事實」,揆諸同法第308條後段原關於有罪之判決書應記載「事實」之規定,已修正為應記載「犯罪事實」,核其修正之立法理由,即指明「犯罪事實」,係指符合犯罪構成要件之具體社會事實。是以構成犯罪事實以外之其他適用法律事實,例如刑罰加重(含累犯在內)或 減輕事由(未遂)等,自可無須在「犯罪事實」欄中記載(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4 4點參照),惟仍應於主文中予以表明,並於應適用之法條欄予以引用。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陳茂榮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上附件)。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銘鴻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840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