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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108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林欣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108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號

          (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沒收不適用該條例之規定,本件原確定判決對受刑人所諭知之沒收不在減刑之列,合予說明。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編 號│ 1 │ 2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詐欺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5月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刑法第339條第1項 ││ │10條第1項 │ │├─────┼─────────┼─────────┤│犯罪日期 │95年3月10日至95年6│95年6月9日 ││ │月5日 │ │├─────┼─────────┼─────────┤│偵查機關年│彰化地檢95年毒偵字│彰化地檢95年偵字第││度及案號 │第1369號 │7572號 │├─────┼─────────┼─────────┤│最後事實審│彰化地院95年訴字第│彰化地院95年簡上字││法院、案號│1369號,95年9月7日│第208號,96年1月16││及判決日期│ │日 │├─────┼─────────┼─────────┤│確定判決日│95年9月25日 │96年1月16日 ││期 │ │ │├─────┼─────────┼─────────┤│合於九十六│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年罪犯減刑│ │ ││條例 │ │ │├─────┼─────────┼─────────┤│減刑刑期 │有期徒刑4月,如易 │有期徒刑2月又15日 ││ │科罰金,以銀元300 │,如易科罰金,以銀││ │元即新臺幣900元折 │元300元即新臺幣900││ │算1日 │元折算1日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欣苑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筱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108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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