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9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94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 (選任辯護人 楊振裕律師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鐘為盛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自民國玖拾陸年捌月貳拾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甲○○自民國玖拾陸年捌月貳拾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及甲○○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二人涉犯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三百零五條之罪嫌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之虞;又其等所供涉案情節,非但與被害人證述不同,亦與共犯之證述不符,有事實足認為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而均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分別自民國(下同)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三日起執行羈押,並均禁止接見通信;復因羈押期間屆至,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二人涉犯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三百零五條之罪嫌確屬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之虞,有羈押之必要,而自同年六月二十三日起均予以延長羈押二月在案。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又將屆滿,經訊問後,認被告二人上開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應分別自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三日起,均予以延長羈押二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