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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94號

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簡璽容郭麗萍胡宜如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94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選任辯護人 楊振裕律師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鐘為盛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自民國玖拾陸年捌月貳拾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甲○○自民國玖拾陸年捌月貳拾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及甲○○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二人涉犯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三百零五條之罪嫌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之虞;又其等所供涉案情節,非但與被害人證述不同,亦與共犯之證述不符,有事實足認為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而均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分別自民國(下同)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三日起執行羈押,並均禁止接見通信;復因羈押期間屆至,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二人涉犯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三百零五條之罪嫌確屬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之虞,有羈押之必要,而自同年六月二十三日起均予以延長羈押二月在案。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又將屆滿,經訊問後,認被告二人上開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應分別自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三日起,均予以延長羈押二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簡璽容

法 官 郭麗萍

法 官 胡宜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錫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94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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