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1,91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2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王昌鑫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825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1729號),及移送併辦(96年度毒偵字第2083號),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法官一人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

一、甲○○前於民國九十三年間因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七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八月確定;於九十四年間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上開分別確定之數罪,嗣經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二年二月確定,經送監執行,於九十五年十月十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而其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九十三年一月九日執行完畢釋放。竟仍不知悔改,復於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內,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習慣,自九十六年三月十四日起,至同年四月四日止,在其位於彰化縣員林鎮○○里○○路二一一之三九號住所等處,以將海洛因摻水溶解後,再以針筒注射入手臂血管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多次,施用頻率約為每一個星期施用一次。嗣為警查獲,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淨重零點一公克),始知悉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且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經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裁定由法官一人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先此敘明。

二、證據名稱:

(一)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二紙。

(二)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三)事實欄所載之扣案物。

(四)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

(五)衛生署草屯療養院檢驗科毒物測定檢查報告、診斷證明書。

(六)被告自白。

三、刑法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後,固刪除刑法第五十六條關於連續犯之規定。惟施用毒品行為具有高度之成癮性及濫用性,顯然具有反覆性及延續性之特徵,如將「持續多次施用毒品行為」評價為數罪,顯與刑罰過度評價禁止原則相悖,並有違比例原則。本件被告於刑法修正、公布、施行後,習慣性、多次並反覆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行為,應予評價為「集合犯」之包括一罪。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一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一項。

五、如不服本判決,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得提起上訴。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但合於醫藥、研究或訓練之用者,得不予銷燬。

前項合於醫藥、研究或訓練用毒品或器具之管理辦法,由法務部會同行政院衛生署定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昌鑫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文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25號於民國 96 年 06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