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6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58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同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8月10日執行羈押,並自97年1月10日起延長羈押2月,茲本院以同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3月1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