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54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540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97年度執聲字第8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竊盜 │ │ │罪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 ├───────┼───────────┼──────────┤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185之3條 │刑法第321條第1項 │ │ │ │ │ ├───────┼───────────┼──────────┤ │ 犯 罪 日 期 │民國(下同)96年5月4日│96年6月7日 │ │ │ │ │ ├───────┼───────────┼──────────┤ │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 │案號 │96年度偵字第2457號 │署97年度偵緝字第134 │ │ │ │號 │ ├───┬───┼───────────┼──────────┤ │ │法 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 號│96年度交易字第82號 │97年度彰簡字第564號 │ │事實審│ │ │ │ │ ├───┼───────────┼──────────┤ │ │判 決│97年4月22日 │97年5月28日 │ │ │日 期│ │ │ ├───┼───┼───────────┼──────────┤ │ │法 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 ├───┼───────────┼──────────┤ │確 定│案 號│96年度交易字第82號 │97年度彰簡字第564號 │ │判 決│ │ │ │ │ ├───┼───────────┼──────────┤ │ │判決確│97年4月22日 │97年6月23日 │ │ │定日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