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76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768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洺旗
上列被告因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97年8 月29日所為之裁定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之附表,應更正為本裁定所示之附表。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正本之主文係記載「黃洺旗因犯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等七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而原裁定正本之附表僅列有編號1 、2 、3、7 ,共四罪,經核對原裁定原本之附表共列有編號1 、2、3 、4 、5 、6 、7 ,共七罪,是原裁定正本之附表顯係漏載,應更正為本裁定所示之附表。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