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2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110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戊○○ 號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原經檢察官聲請簡易處刑(96年度偵字第5954、7856號),本院員林簡易庭認為有所不妥,簽請改分為通常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戊○○所犯罪名及處刑、減刑,均如【附表】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期間為叁年。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戊○○自民國(下同)90年間起有多項竊盜前科,曾經本院90年度員簡字第335號判決處罰金銀元五千元,92年2月1日 執行完畢(不構成累犯)。 ㈡戊○○國中肄業後即未再升學,與家人相處不睦,遂一個人在外居住,又不肯好好擔任學徒學習一技之長,以致只好從事拾荒工作,又見近年來金屬回收價格高漲,遂養成行竊五金類物品之犯罪習慣,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個別犯意,於下列之時間、地點,徒手竊取財物,詳情如下: ┌──┬─────┬────────┬───┬────┐│編號│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被害人│所竊財物│├──┼─────┼────────┼───┼────┤│1 │95年11月中│彰化縣員林鎮員集│乙○○│壓縮機1 ││ │旬某日22時│路2段557巷100弄1│ │台,價值││ │許 │0號裕鑌冷凍空調 │ │約新臺幣││ │ │行前空地 │ │(下同)││ │ │ │ │800元 │├──┼─────┼────────┼───┼────┤│2 │96年1月初 │彰化縣永靖鄉光雲│丙○○│角鐵3支 ││ │22時許 │村光雲巷263弄3號│ │,價值約││ │ │工廠前 │ │300至400││ │ │ │ │元 │├──┼─────┼────────┼───┼────┤│3 │96年2月13 │彰化縣永靖鄉永興│丁○○│錏管6支 ││ │日凌晨1時3│路1段119巷1號豪 │ │,價值約││ │0分許 │華舞台工程行 │ │1000元 │├──┼─────┼────────┼───┼────┤│4 │96年3月1至│彰化縣員林鎮民生│甲○○│鋁梯1台 ││ │7日間之某 │里萬年巷49-45號 │ │,價值約││ │日之21時30│仟祥冷凍空調行前│ │1200元 ││ │分許 │ │ │ │├──┼─────┼────────┼───┼────┤│5 │96年6月17 │彰化縣埔心鄉瑤鳳│己○○│鋅合金1 ││ │日(起訴書│路3段17號正笠公 │ │包,價值││ │誤載為16日│司內(侵入建築物│ │約700元 ││ │)上午10時│部分部分未具告訴│ │ ││ │許 │起訴) │ │ │└──┴─────┴────────┴───┴────┘㈢96年5月11日,戊○○於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 覺前,主動向員警供述上述編號1至4所示之竊盜犯行,自首而接受裁判。96年6月18日,戊○○於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 關或公務員發覺前,主動向員警陳明上述編號5所示之竊盜 犯行,自首而接受裁判。 二、認定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㈠被告於警偵訊、本院審理中,對上述事實均坦白承認。被告96年5月11日警訊筆錄(員警刑字第0960011760號卷內)可 證明被告主動向警方供述上述編號1、2、3、4犯行。被告 96年6月18日警訊筆錄(田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內) ,可證明被告主動向警方供述上述編號5犯行。 ㈡如【附表】之各別證據,可以證明失竊受害之情形。 ㈢證人己○○於96年5月11日警訊中陳述:「我有鋅合金一包 失竊」等語,以及在96年9月20日檢察官偵訊中陳述:「在 今年有不見一包,何時不見我不知道,只知道是某個星期日」等語,而被告曾經於96年3月4日9時許行竊證人己○○鋅 合金一包,經本院96年度易字第60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減為有期徒刑1月。是否為同一事件雖有疑義,然證人己○ ○在本院審理中證稱:「(你的警訊筆錄說你96年度有失竊一包?)是的。(96年度只有失竊一包還是指該次只有失竊一包?)我指的是該次失竊一包。.. (你上次跟檢察官說 是禮拜天被偷?)是。是六月的禮拜天。(是禮拜天被偷還是禮拜天發現被偷?)他是禮拜天偷的。因為當天工廠休息,被告去我的工廠回收。(你如何確定禮拜天被偷的?)因為警察有帶被告到那邊去問,被告自己說的。(警察是端午節來你家做筆錄?)是的。端午節【按:96年6月19日】是 星期二,被告自己說他星期天【按:96年6月17日】偷的。 」等語,可知證人己○○是在96年6月17日星期天失竊一包 鋅合金,此與前已判決之96年3月4日9時失竊事件,乃不同 事件,應予澄清。 ㈣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可認定。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上述編號1、2、3、4、5之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又被告所犯上述5罪,犯意不同,時間、地點有異,應分論併罰之。 ㈡被告對於上述編號1、2、3、4、5之犯行,未發覺前自首而 受裁判,依刑法第62條減輕其刑。 ㈢量刑審酌:①被告近年來,四處行竊,惡性不輕。②被告所行竊之財物都是五金類物品,得手後拿去資源回收場販賣,雖然價值不多,但對於倚賴作為生財工具之廠商們,危害非輕。③被告犯後雖已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但均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④被告自述國中二年級就肄業,未婚,家人嫌棄被告不願與被告同住,被告遊手好閒,表面上拾荒收紙箱,實際上趁機行竊五金類物品回收,賺幾百元就花完後再繼續拾荒並竊盜,動機實不可取等一切情狀,量刑如【附表】示之刑。 ㈣按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已於96年7月16日施行,凡96 年4月24日以前之犯罪,若無法定列舉除外情形,原則上均 可獲得減刑。而【附表】編號1、2、3、4行為,係在96年4 月24日以前,且並無排除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 條所示之不適用情形,故應依該條例第7條,就原本宣告刑 諭知其減得之刑如【附表】編號1-4所示,並就編號5未減刑之罪,併依同條例第11條定應執行刑。 ㈤按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十八歲以上之竊盜犯、贓物犯,有犯罪之習慣者,得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同條第4項「應執行之刑未達 一年以上者,不適用本條例。」,及第5條第1項規定:「依本條例宣告之強制工作處分,其執行以三年為期。」旨在對嚴重職業性犯罪、欠缺正確工作觀念,因而習慣犯罪者,強制其從事勞動,學習一技之長及正確之謀生觀念,使其日後重返社會,能適應社會生活。據卷內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相關前案判決等顯示,被告多年來竊盜前科不斷,雖然經過多次徒刑宣告執行,仍無法斷絕犯罪習慣,多年來竊盜情形如下: ┌──────┬────────────┬─────┬─────────┐ │ 犯罪時間 │ 犯罪地點 │所竊財物 │裁判 │ ├──────┼────────────┼─────┼─────────┤ │90年8月12日 │彰化員林鎮崙雅里崙雅巷6 │白鐵欄杆一│本院90年員簡字第 │ │ │之12號旁空地 │支 │335號判決處罰金500│ │ │ │ │銀元,91年2月1日執│ │ │ │ │行完畢 │ ├──────┼────────────┼─────┼─────────┤ │95年5月初某 │彰化縣永靖鄉○○村○○路│收銀檯抽屜│本院96年度易字第 │ │日 │三段八○號永興游泳池入口│內之現金約│1345號判決處拘役30│ │ │處 │300元 │日,減為拘役15日,│ │ │ │ │尚未執行完畢。 │ ├──────┼────────────┼─────┼─────────┤ │95年6月間某 │彰化縣員林鎮○○街189號 │白鐵製水塔│本院96年度易字第 │ │日22時許 │外 │1個 │604、605、663、921│ │ │ │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 │ │ │ │ │月,減為有期徒刑1 │ │ │ │ │月,未執行完畢。 │ ├──────┼────────────┼─────┼─────────┤ │95年8月初某 │彰化縣花壇鄉○○街五二號│紗窗三個、│本院96年度易字第 │ │日 │李文東住處外 │鋁門窗一個│1345號判決處拘役40│ │ │ │ │日,減為拘役20日,│ │ │ │ │尚未執行完畢。 │ ├──────┼────────────┼─────┼─────────┤ │95年8月初某 │彰化縣員林鎮○○街196巷 │滅火器3支 │本院96年度易字第 │ │日9時許 │37號後院 │ │604、605、663、921│ │ │ │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 │ │ │ │ │月,減為有期徒刑1 │ │ │ │ │月,未執行完畢。 │ ├──────┼────────────┼─────┼─────────┤ │95年8、9月間│彰化縣永靖鄉五汴村松村巷│不鏽鋼燒紙│本院96年度易字第 │ │某日 │69號圍牆外 │錢筒一個 │1106號判決處有期徒│ │ │ │ │刑2月,減為有期徒 │ │ │ │ │刑1月,96年9月10入│ │ │ │ │監日,尚未執行完畢│ ├──────┼────────────┼─────┼─────────┤ │95年9月間某 │彰化縣員林鎮溝皂里田中央│白鐵製狗籠│本院96年度易字第 │ │日10時 │巷38之42號旁 │1個 │604、605、663、921│ │ │ │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 │ │ │ │ │月,減為有期徒刑1 │ │ │ │ │月,未執行完畢。 │ ├──────┼────────────┼─────┼─────────┤ │95年9月間某 │彰化縣花壇鄉○○路○段22 │鋁製鋼圈4 │本院96年度易字第 │ │日 │號旁 │個 │1106號判決處有期徒│ │ │ │ │刑2月,減為有期徒 │ │ │ │ │刑1月,96年9月10入│ │ │ │ │監日,尚未執行完畢│ ├──────┼────────────┼─────┼─────────┤ │95年9月間某 │彰化縣員林鎮○○街189號 │白鐵製欄杆│本院96年度易字第 │ │日 │附近,持可供為兇器使用之│1組 │604、605、663、921│ │ │鐵製活動扳手行竊 │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 │ │ │ │ │月,減為有期徒刑2 │ │ │ │ │月,未執行完畢。 │ ├──────┼────────────┼─────┼─────────┤ │95年10月初某│在彰化縣永靖鄉光雲村永興│鐵製推車 │本院96年度易字第 │ │日 │路三段80號永興游泳池之停│一輛 │1345號判決處拘役40│ │ │車場內 │ │日,減為拘役20日,│ │ │ │ │尚未執行完畢。 │ ├──────┼────────────┼─────┼─────────┤ │95年10月初某│彰化縣員林鎮○○街3號旁 │紙箱5個 │本院96年度易字第 │ │日21時許 │ │ │604、605、663、921│ │ │ │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 │ │ │ │ │月,減為有期徒刑1 │ │ │ │ │月,未執行完畢。 │ ├──────┼────────────┼─────┼─────────┤ │95年10月初某│彰化縣員林鎮○○路之員林│鐵製欄杆1 │本院96年度易字第 │ │日凌晨1時許 │客運總站大門前 │個 │604、605、663、921│ │ │ │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 │ │ │ │ │月,減為有期徒刑1 │ │ │ │ │月,未執行完畢。 │ ├──────┼────────────┼─────┼─────────┤ │95年10月中旬│彰化縣花壇鄉○○街288巷 │白鐵製手推│本院96年度易字第 │ │某日 │15號住處外 │車一輛 │1345號判決處拘役40│ │ │ │ │日,減為拘役20日,│ │ │ │ │尚未執行完畢。 │ ├──────┼────────────┼─────┼─────────┤ │95年10月中旬│彰化縣員林鎮○○街2號對 │紙箱100個 │本院96年度易字第 │ │某日凌晨0時 │面鐵皮棚架下 │ │604、605、663、921│ │許 │ │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 │ │ │ │ │月,減為有期徒刑1 │ │ │ │ │月,未執行完畢。 │ ├──────┼────────────┼─────┼─────────┤ │95年10月15日│彰化縣永永靖鄉光雲村永興│人力拉車1 │本院95年度易字第 │ │下午6時30分 │路3段200巷1號 │台 │1275號判決處拘役40│ │ │ │ │日,96年4月21日執 │ │ │ │ │行完畢。 │ ├──────┼────────────┼─────┼─────────┤ │95年10月15日│彰化縣永靖鄉○○村○○路│鋁門窗4面 │本院95年度易字第 │ │下午8時20分 │2段180號 │ │1275號判決處拘役 │ │ │ │ │30日,96年4月21 日│ │ │ │ │執行完畢。 │ ├──────┼────────────┼─────┼─────────┤ │95年10月間某│彰化縣埔心鄉○○村○○路│腳踏車1輛 │本院96年度易字第 │ │日 │11號對面 │ │604、605、663、921│ │ │ │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 │ │ │ │ │月,減為有期徒刑1 │ │ │ │ │月,未執行完畢。 │ ├──────┼────────────┼─────┼─────────┤ │95年11月初某│彰化縣員林鎮○○路227號 │紙捲筒2支 │本院96年度易字第 │ │日凌晨0時許 │外 │ │604、605、663、921│ │ │ │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 │ │ │ │ │月,減為有期徒刑1 │ │ │ │ │月,未執行完畢。 │ ├──────┼────────────┼─────┼─────────┤ │95年11月中旬│彰化縣埔心鄉○○路○段390│白鐵管衣架│本院96年度易字第 │ │某日20時許 │號旁 │2支 │604、605、663、921│ │ │ │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 │ │ │ │ │月,減為有期徒刑1 │ │ │ │ │月,未執行完畢。 │ ├──────┼────────────┼─────┼─────────┤ │95年11月間某│彰化縣花壇鄉○○路43號對│電鍍銅製吊│本院96年度易字第 │ │日 │面倉庫 │鉤5個 │1106號判決處有期徒│ │ │ │ │刑2月,減為有期徒 │ │ │ │ │刑1月,96年9月10入│ │ │ │ │監日,尚未執行完畢│ ├──────┼────────────┼─────┼─────────┤ │95年11月間某│彰化縣大村鄉○○路7-24號│鐵製門框1 │本院96年度易字第 │ │日 │前 │個 │1106號判決處有期徒│ │ │ │ │刑2月,減為有期徒 │ │ │ │ │刑1月,96年9月10入│ │ │ │ │監日,尚未執行完畢│ ├──────┼────────────┼─────┼─────────┤ │95年11月間某│彰化縣埔心鄉○○路○段37 │鋁門2個 │本院96年度易字第 │ │日23時許 │號之1外 │ │604、605、663、921│ │ │ │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 │ │ │ │ │月,減為有期徒刑1 │ │ │ │ │月,未執行完畢。 │ ├──────┼────────────┼─────┼─────────┤ │95年12月初某│彰化縣員林鎮田中央巷3之 │白鐵製鐵門│本院96年度易字第 │ │日23時許 │118號旁 │1個 │604、605、663、921│ │ │ │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 │ │ │ │ │月,減為有期徒刑1 │ │ │ │ │月,未執行完畢。 │ ├──────┼────────────┼─────┼─────────┤ │95月12月間某│彰化縣員林鎮○○○街73號│已損壞之廢│本院96年度易字第 │ │日凌晨1時許 │外 │冰箱及洗衣│604、605、663、921│ │ │ │機各1個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 │ │ │ │ │月,減為有期徒刑1 │ │ │ │ │月,未執行完畢。 │ ├──────┼────────────┼─────┼─────────┤ │95年12月間某│彰化縣員林鎮○○路○段313│白鐵製桌子│本院96年度易字第 │ │日深夜0時許 │號外 │1張 │604、605、663、921│ │ │ │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 │ │ │ │ │月,減為有期徒刑1 │ │ │ │ │月,未執行完畢。 │ ├──────┼────────────┼─────┼─────────┤ │95年12月間某│彰化縣永靖鄉○○村○○路│冷凍壓縮機│本院96年度易字第 │ │日 │5號前騎樓 │及小冰箱各│1106號判決處有期徒│ │ │ │1台 │刑2月,減為有期徒 │ │ │ │ │刑1月,96年9月10入│ │ │ │ │監日,尚未執行完畢│ ├──────┼────────────┼─────┼─────────┤ │95年12月間某│彰化縣大村鄉○○路○段11 │車用電池1 │本院96年度易字第 │ │日 │號前 │個 │1106號判決處有期徒│ │ │ │ │刑2月,減為有期徒 │ │ │ │ │刑1月,96年9月10入│ │ │ │ │監日,尚未執行完畢│ ├──────┼────────────┼─────┼─────────┤ │95年12月間某│彰化縣大村鄉○○路3-53號│抽水馬達2 │本院96年度易字第 │ │日下午 │地下室 │個 │1106號判決處有期徒│ │ │ │ │刑2月,減為有期徒 │ │ │ │ │刑1月,96年9月10入│ │ │ │ │監日,尚未執行完畢│ ├──────┼────────────┼─────┼─────────┤ │95年12月間某│彰化縣員林鎮○○街394號 │鐵片1批 │本院96年度易字第 │ │日22時許 │旁 │ │604、605、663、921│ │ │ │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 │ │ │ │ │月,減為有期徒刑1 │ │ │ │ │月,未執行完畢。 │ ├──────┼────────────┼─────┼─────────┤ │95年12月間某│彰化縣埔心鄉○○○路66號│鐵片1批 │本院96年度易字第 │ │日13時許 │旁 │ │604、605、663、921│ │ │ │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 │ │ │ │ │月,減為有期徒刑1 │ │ │ │ │月,未執行完畢。 │ ├──────┼────────────┼─────┼─────────┤ │95年12月間某│彰化縣埔心鄉○○路○段11 │白鐵製烤肉│本院96年度易字第 │ │日20時許 │號前 │架1個 │604、605、663、921│ │ │ │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 │ │ │ │ │月,減為有期徒刑1 │ │ │ │ │月,未執行完畢。 │ ├──────┼────────────┼─────┼─────────┤ │95年12月間某│彰化縣員林鎮○○街42號對│白鐵製梯子│本院96年度易字第 │ │日22時許 │面空地 │2個、鐵架1│604、605、663、921│ │ │ │個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 │ │ │ │ │月,減為有期徒刑1 │ │ │ │ │月,未執行完畢。 │ ├──────┼────────────┼─────┼─────────┤ │95年12月間某│彰化縣員林鎮○○路381巷 │工業用紙2 │本院96年度易字第 │ │日凌晨0時許 │28號前 │綑 │604、605、663、921│ │ │ │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 │ │ │ │ │月,減為有期徒刑1 │ │ │ │ │月,未執行完畢。 │ ├──────┼────────────┼─────┼─────────┤ │95年12月間某│彰化縣員林鎮○○街7號旁 │白鐵製欄杆│本院96年度易字第 │ │日凌晨3時許 │ │1個 │604、605、663、921│ │ │ │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 │ │ │ │ │月,減為有期徒刑1 │ │ │ │ │月,未執行完畢。 │ ├──────┼────────────┼─────┼─────────┤ │95年12月間某│彰化縣永靖鄉永南村四維巷│鋁質門框8 │本院96年度易字第 │ │日晚間 │78號旁 │個 │604、605、663、921│ │ │ │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 │ │ │ │ │月,減為有期徒刑1 │ │ │ │ │月,未執行完畢。 │ ├──────┼────────────┼─────┼─────────┤ │95年12月下旬│彰化縣員林鎮○○街97號外│白鐵製車柵│本院96年度易字第 │ │某日凌晨3時 │ │欄1個 │604、605、663、921│ │許 │ │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 │ │ │ │ │月,減為有期徒刑1 │ │ │ │ │月,未執行完畢。 │ ├──────┼────────────┼─────┼─────────┤ │96年1月初某 │彰化縣永靖鄉五汴村五汴巷│白鐵製零件│本院96年度易字第 │ │日中午 │289號 │6個 │1106號判決處有期徒│ │ │ │ │刑2月,減為有期徒 │ │ │ │ │刑1月,96年9月10入│ │ │ │ │監日,尚未執行完畢│ ├──────┼────────────┼─────┼─────────┤ │96年1月初某 │彰化縣埔心鄉○○路○段93 │鐵條1批 │本院96年度易字第 │ │日9時許 │巷37號旁 │ │604、605、663、921│ │ │ │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 │ │ │ │ │月,減為有期徒刑1 │ │ │ │ │月,未執行完畢。 │ ├──────┼────────────┼─────┼─────────┤ │96年1月初某 │彰化縣員林鎮○○路93號旁│冷氣機鐵架│本院96年度易字第 │ │日凌晨1時許 │ │1批 │604、605、663、921│ │ │ │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 │ │ │ │ │月,減為有期徒刑1 │ │ │ │ │月,未執行完畢。 │ ├──────┼────────────┼─────┼─────────┤ │96年1月初某 │彰化縣員林鎮○○街207號 │白鐵製欄杆│本院96年度易字第 │ │日22時許 │旁 │1個 │604、605、663、921│ │ │ │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 │ │ │ │ │月,減為有期徒刑1 │ │ │ │ │月,未執行完畢。 │ ├──────┼────────────┼─────┼─────────┤ │96年1月間某 │彰化縣埔心鄉○○○路231 │鋁門窗4個 │本院96年度易字第 │ │日21時許 │號旁 │及白鐵窗1 │604、605、663、921│ │ │ │個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 │ │ │ │ │月,減為有期徒刑1 │ │ │ │ │月,未執行完畢。 │ ├──────┼────────────┼─────┼─────────┤ │96月1月中旬 │彰化縣永靖鄉○○路116號 │未上鎖抽屜│本院96年度易字第 │ │某日 │菜攤 │內新台幣30│1106號判決處有期徒│ │ │ │0元 │刑2月,減為有期徒 │ │ │ │ │刑1月,96年9月10入│ │ │ │ │監日,尚未執行完畢│ ├──────┼────────────┼─────┼─────────┤ │96年1月間某 │彰化縣員林鎮皂溝里田中央│鐵板1批 │本院96年度易字第 │ │日23時許 │巷54弄10號前 │ │604、605、663、921│ │ │ │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 │ │ │ │ │月,減為有期徒刑1 │ │ │ │ │月,未執行完畢。 │ ├──────┼────────────┼─────┼─────────┤ │96年1月間某 │彰化縣溪湖鎮○○路579號 │鐵材1包 │本院96年度易字第 │ │日 │前 │ │1106號判決處有期徒│ │ │ │ │刑2月,減為有期徒 │ │ │ │ │刑1月,96年9月10入│ │ │ │ │監日,尚未執行完畢│ ├──────┼────────────┼─────┼─────────┤ │96年1月間某 │彰化縣埔心鄉○○路○段359│白鐵板1批 │本院96年度易字第 │ │日 │號前 │(約30片)│1106號判決處有期徒│ │ │ │ │刑2月,減為有期徒 │ │ │ │ │刑1月,96年9月10入│ │ │ │ │監日,尚未執行完畢│ ├──────┼────────────┼─────┼─────────┤ │96年1月間某 │彰化縣埔心鄉○○路488巷 │白鐵門2個 │本院96年度易字第 │ │日21時許 │87號外 │ │604、605、663、921│ │ │ │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 │ │ │ │ │月,減為有期徒刑1 │ │ │ │ │月,未執行完畢。 │ ├──────┼────────────┼─────┼─────────┤ │96年1月20日 │彰化縣員林鎮○○街139號 │鋁門一片、│本院96年度易字第 │ │下午10時30分│ │車用電池一│294號判決處拘役40 │ │ │ │個 │日,尚未執行完畢 │ ├──────┼────────────┼─────┼─────────┤ │96年1月20日 │彰化縣員林鎮○○街63號之│白鐵製樓梯│本院96年度易字第 │ │17時 │1地下室 │1個 │604、605、663、921│ │ │ │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 │ │ │ │ │月,減為有期徒刑1 │ │ │ │ │月,未執行完畢。 │ ├──────┼────────────┼─────┼─────────┤ │96年1月下旬 │彰化縣員林鎮○○路○段421│白鐵窗4片 │本院96年度易字第 │ │某日 │巷17-1號工地 │ │604、605、663、921│ │ │ │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 │ │ │ │ │月,減為有期徒刑1 │ │ │ │ │月,未執行完畢。 │ ├──────┼────────────┼─────┼─────────┤ │96年1月下旬 │彰化縣員林鎮○○路245巷 │不鏽鋼材料│本院96年度易字第 │ │某日20時30分│14號外 │6支 │604、605、663、921│ │許 │ │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 │ │ │ │ │月,減為有期徒刑1 │ │ │ │ │月,未執行完畢。 │ ├──────┼────────────┼─────┼─────────┤ │96年1月底某 │彰化縣埔心鄉○○路○段188│白鐵管10支│本院96年度易字第 │ │日19時30分許│號外 │ │604、605、663、921│ │ │ │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 │ │ │ │ │月,減為有期徒刑1 │ │ │ │ │月,未執行完畢。 │ ├──────┼────────────┼─────┼─────────┤ │96年2月3日凌│彰化縣員林鎮三潭巷13弄13│白鐵窗1個 │本院96年度易字第 │ │晨1時許 │號旁田寮 │ │604、605、663、921│ │ │ │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 │ │ │ │ │月,減為有期徒刑1 │ │ │ │ │月,未執行完畢。 │ ├──────┼────────────┼─────┼─────────┤ │96年2月4日1 │彰化縣員林鎮萬年巷29號 │白鐵製洗手│本院96年度員簡字第│ │時許 │ │台1台 │133號判決處拘役40 │ │ │ │ │日,尚未執行完畢。│ ├──────┼────────────┼─────┼─────────┤ │96年2月4日14│彰化縣員林鎮○○路○段421│白鐵製工具│本院96年度員簡字第│ │時40分 │巷25號對面小貨車上 │梯1台 │133號判決處拘役50 │ │ │ │ │日,尚未執行完畢。│ ├──────┼────────────┼─────┼─────────┤ │96年2月9日21│彰化縣員林鎮○○路○段320│鐵製手推車│本院96年度易字第 │ │時22分許 │號外 │1部 │604、605、663、921│ │ │ │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 │ │ │ │ │月,減為有期徒刑2 │ │ │ │ │月,未執行完畢。 │ ├──────┼────────────┼─────┼─────────┤ │96年2月10日 │彰化縣員林鎮○○街98號之│白鐵製廣告│本院96年度易字第 │ │凌晨0時許 │協和醫院前 │指示看板2 │604、605、663、921│ │ │ │個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 │ │ │ │ │月,減為有期徒刑1 │ │ │ │ │月,未執行完畢。 │ ├──────┼────────────┼─────┼─────────┤ │96年2月初某 │彰化縣員林鎮○○路○段421│白鐵製大門│本院96年度易字第 │ │日凌晨0時許 │巷23弄37號外,持可供為兇│1片 │604、605、663、921│ │ │器使用之螺絲起子行竊 │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 │ │ │ │ │月,減為有期徒刑2 │ │ │ │ │月,未執行完畢。 │ ├──────┼────────────┼─────┼─────────┤ │96年2月初某 │彰化縣埔心鄉○○路○段17 │鐵製手推車│本院96年度易字第 │ │日 │號前 │1台 │604、605、663、921│ │ │ │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 │ │ │ │ │月,減為有期徒刑1 │ │ │ │ │月,未執行完畢。 │ ├──────┼────────────┼─────┼─────────┤ │96年2月初某 │彰化縣埔心鄉○○路○段183│角鐵10餘支│本院96年度易字第 │ │日 │號前 │ │604、605、663、921│ │ │ │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 │ │ │ │ │月,減為有期徒刑1 │ │ │ │ │月,未執行完畢。 │ ├──────┼────────────┼─────┼─────────┤ │96年2月中旬 │彰化縣花壇鄉○○路○段18 │鐵片1批 │本院96年度易字第 │ │某日 │號旁 │ │1106號判決處有期徒│ │ │ │ │刑2月,減為有期徒 │ │ │ │ │刑1月,96年9月10日│ │ │ │ │入監,尚未執行完畢│ ├──────┼────────────┼─────┼─────────┤ │96年2月中旬 │彰化縣員林鎮三潭巷13弄9 │白鐵窗1座 │本院96年度易字第 │ │某日 │號地下室 │ │604、605、663、921│ │ │ │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 │ │ │ │ │月,減為有期徒刑1 │ │ │ │ │月,未執行完畢。 │ ├──────┼────────────┼─────┼─────────┤ │96年2月底某 │彰化縣員林鎮○○路○段378│工程用建築│本院96年度易字第 │ │日 │巷22-1號前空地 │鐵20支 │1106號判決處有期徒│ │ │ │ │刑2月,減為有期徒 │ │ │ │ │刑1月,96年9月10入│ │ │ │ │監日,尚未執行完畢│ ├──────┼────────────┼─────┼─────────┤ │96年2月中旬 │彰化縣員林鎮○○路○段332│銅製掛鉤10│本院96年度易字第 │ │某日 │巷52號,踰越該處倉庫圍牆│餘支 │604、605、663、921│ │ │入內行竊 │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 │ │ │ │ │月,減為有期徒刑 │ │ │ │ │2月,未執行完畢。 │ ├──────┼────────────┼─────┼─────────┤ │96年2月間某 │彰化縣員林鎮○○街157巷 │鐵架5個 │本院96年度易字第 │ │日凌晨1時許 │17號前 │ │604、605、663、921│ │ │ │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 │ │ │ │ │月,減為有期徒刑1 │ │ │ │ │月,未執行完畢。 │ ├──────┼────────────┼─────┼─────────┤ │96年2月27日 │彰化縣員林鎮○○路○段282│鋁製蒸籠1 │本院96年度易字第 │ │8時30分許 │巷12-1號房屋之廚房 │組 │604、605、663、921│ │ │(侵入住宅部分未據告訴)│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 │ │ │ │ │月,減為有期徒刑1 │ │ │ │ │月,未執行完畢。 │ ├──────┼────────────┼─────┼─────────┤ │96年2、3月初│彰化縣員林鎮○○街61號騎│白鐵製樓梯│本院96年度易字第 │ │某日 │樓 │板1塊 │604、605、663、921│ │ │ │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 │ │ │ │ │月,減為有期徒刑1 │ │ │ │ │月,未執行完畢。 │ ├──────┼────────────┼─────┼─────────┤ │96年2、3月某│彰化縣員林鎮○○街63號前│白鐵製階梯│本院96年度易字第 │ │日晚間 │騎樓 │1個 │604、605、663、921│ │ │ │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 │ │ │ │ │月,減為有期徒刑1 │ │ │ │ │月,未執行完畢。 │ ├──────┼────────────┼─────┼─────────┤ │96年2、3月初│彰化縣員林鎮○○路20巷8 │白鐵製桶子│本院96年度易字第 │ │某日 │號旁 │1個 │604、605、663、921│ │ │ │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 │ │ │ │ │月,減為有期徒刑1 │ │ │ │ │月,未執行完畢。 │ ├──────┼────────────┼─────┼─────────┤ │96年3月初某 │彰化縣員林鎮○○街123巷 │建築鋼筋30│本院96年度易字第 │ │日 │42號建築工地內 │支 │1106號判決處有期徒│ │ │ │ │刑2月,減為有期徒 │ │ │ │ │刑1月,尚未執行完 │ │ │ │ │畢 │ ├──────┼────────────┼─────┼─────────┤ │96年3月4日9 │彰化縣埔心鄉○○路○段17 │鋅合金1袋 │本院96年度易字第 │ │時許 │號(正笠實業有限公司)旁│ │604、605、663、921│ │ │ │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 │ │ │ │ │月,減為有期徒刑1 │ │ │ │ │月,未執行完畢。 │ ├──────┼────────────┼─────┼─────────┤ │96年3月上旬 │彰化縣員林鎮○○路○段320│鐵質手推車│本院96年度易字第 │ │某日 │號前騎樓 │1輛 │604、605、663、921│ │ │ │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 │ │ │ │ │月,減為有期徒刑1 │ │ │ │ │月,未執行完畢。 │ ├──────┴────────────┴─────┴─────────┤ │(96年3月8日入監至96年4月20日期滿,21日出監) │ ├──────┬────────────┬─────┬─────────┤ │96年4月21日 │彰化縣員林鎮○○路○段420│腳踏車1部 │本院96年度易字第 │ │上午某時 │巷9號前(96年5月6日查獲 │ │604、605、663、921│ │ │不符自首規定) │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 │ │ │ │月,減為有期徒刑1 │ │ │ │ │月又15日,未執行完│ │ │ │ │畢。 │ ├──────┼────────────┼─────┼─────────┤ │96年4月29日 │彰化縣社頭鄉○○路○段239│鐵板50公斤│本院96年度易字第 │ │10時許 │號前(不符減刑之規定) │ │604、605、663、921│ │ │ │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 │ │ │ │ │月,未執行完畢。 │ ├──────┼────────────┼─────┼─────────┤ │96年5月4日 │彰化縣員林鎮崙雅巷2-3號 │角鐵5支 │本院96年度易字第 │ │ │前 │ │1106號判決處有期徒│ │ │ │ │刑2月,96年9月10 │ │ │ │ │入監日,尚未執行完│ │ │ │ │畢 │ └──────┴────────────┴─────┴─────────┘ 被告雖然綽號「好呆」(見警訊筆錄),但被告在本院審理過程中,應答正常,並無智能障礙問題,又被告身材高大,身強體壯,正值20餘歲人生黃金時期,此時期與被告同年齡的同儕們都在各行各業學習工作經驗,儲備自身的能力準備大展長才,然被告僅因好吃懶作,又不肯在工廠裡從基礎學習起,沒有一技之長,以致只好拾荒撿破爛,與那些路上那些孤苦無依的拾荒老人搶飯碗。但規規矩矩拾荒的收入還不夠被告花用,以致被告近年來只要見到五金類物品就偷竊,被告於95年8、9月間犯下6件竊盜,於95年10月間犯下8件竊盜、於95年11月間犯下5件竊盜、於95年間12月間犯下14件 竊盜(平均2天行竊一次)、於96年1月間竟犯下15件竊盜(平均2天行竊一次)、96年2、3月間共犯下20件竊盜(平均3天行竊一次)、96年4月21日出獄當天即犯下一件竊盜,96 年4月29日、96年5月4日又再度竊盜,被告明顯是以竊盜五 金類物品變賣作為其維生方法,且屢次被查獲後偵查起訴、仍一再犯罪,司法程序顯然對被告毫無警惕作用,被告只要缺錢花用,就會故技重施竊盜,可見早已養成偷竊為生之習慣,又無一技之長,實具潛在之危險性格,若不能矯正其價值觀,將來出監後,勢必重蹈覆轍,為協助其再社會化,應命其進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以培養其勤勞工作之人生觀,亦符合比例原則,故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條第1項、第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各諭知刑前強制工作。並依照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條之1第1項第4款,就多數強制工作之宣告,僅執行其一。 四、適用法條: ㈠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 ㈡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51條第5款、竊盜犯贓 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條第1項、第5條第1項前段。 ㈢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 11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條之1第1項第4款。 本案經檢察官張尹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葉明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5 日書記官 施秀青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被害人│個別犯罪之證據 │宣告刑主文 │ ├──┼───┼────────────┼──────────────┤ │ 1 │乙○○│乙○○96年5月11日警訊筆 │戊○○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 │ │ │錄(員警刑字第0960011760│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並應於│ │ │ │號警卷內),可證明95年11│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 │ │ │月間在空調行前空地失竊1 │工作,期間為叁年。 │ │ │ │台冷氣壓縮機之事實。並有│ │ │ │ │被告指認之現場照片可證。│ │ ├──┼───┼────────────┼──────────────┤ │ 2 │丙○○│丙○○96年5月11日警訊筆 │戊○○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 │ │ │錄(員警刑字第0960011760│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並應於│ │ │ │號警卷內),可證明96年1 │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 │ │ │月間在工廠前鐵桶上放置三│工作,期間為叁年。 │ │ │ │支角鐵遭竊之事實。並有被│ │ │ │ │告指認之現場照片可證。 │ │ ├──┼───┼────────────┼──────────────┤ │ 3 │丁○○│丁○○96年5月11日警訊筆 │戊○○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 │ │ │錄(員警刑字第0960011760│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並應於│ │ │ │號警卷內),可證明鐵皮倉│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 │ │ │庫前失竊6支工程用錏管, │工作,期間為叁年。 │ │ │ │並有被告指認之現場相片可│ │ │ │ │證。 │ │ ├──┼───┼────────────┼──────────────┤ │ 4 │甲○○│甲○○96年5月11日警訊筆 │戊○○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 │ │ │錄(員警刑字第0960011760│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並應於│ │ │ │號警卷內),可證明96年3 │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 │ │ │月間失竊1台鋁梯,並有被 │工作,期間為叁年。 │ │ │ │告指認之現場照片可證。 │ │ ├──┼───┼────────────┼──────────────┤ │ 5 │己○○│被害人己○○96年6月19日 │戊○○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 │ │ │警訊筆錄(田警分偵字第 │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 │ │ │0000000000號警卷內)指認│動場所強制工作,期間為叁年。│ │ │ │被告經常到被害人經營工廠│ │ │ │ │內回收紙箱,然順手牽羊,│ │ │ │ │經確認少了一包鋅合金等情│ │ │ │ │。並有被告指認行竊現場之│ │ │ │ │照片2張(於同上警卷)可 │ │ │ │ │證。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