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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178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尚安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簡字第178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2958號),本院員林簡易庭認為不宜(97年度員簡字第297號),簽移普通庭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丙○○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丙○○前於民國92年間,分別因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各以92年度員簡字第269號、92年度訴字第1215號及92年度交訴字第137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月、1年6月(施用第一級毒品1年、施用第二級毒品8月,二罪併定)、7月(酒駕2月、肇事逃逸6月,二罪併定)確定,上開案件並經本院以93年度聲字第360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於94年6月16日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並於95年1月7日因縮刑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而視為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7年3月7日5時許,駕騎車牌號碼不詳之黑色重型機車,至彰化縣秀水鄉○○村○○路183號「政豐工業社」工廠,由該工廠旁抽風孔爬入無人居住看守之工廠後,徒手竊取「政豐工業社」負責人甲○○所有放置在該工廠之鋁製水龍頭1批(重約126公斤)及白鐵製狗籠1個(重約38公斤),得手後持其在該工廠辦公室抽屜內所拿取之車牌號碼7460-JW號自用小貨車(為甲○○之女友乙○○所管領使用)鑰匙啟動上開自用小貨車,並以該自用小貨車載運其竊得之鋁製水龍頭1批及白鐵製狗籠1個至其彰化縣大村鄉○○村○鄰○○路○段2巷45號住處前巷道旁藏放,隨後將其無意竊取而僅用以載運上開竊得物品之前揭小貨車駛回距離「政豐工業社」工廠約100公尺處之彰化縣秀水鄉○○村○○路181巷17號對面道路停置,車鑰匙則插在鑰匙孔中。丙○○於同日8時許,將竊得之鋁製水龍頭1批及白鐵製狗籠1個各以新臺幣(下同)4,662元、2,090元變賣予不知情之「良杰資源回收場」員工章雅婷,得款共6,752元花用殆盡。嗣經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丙○○迭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甲○○、證人乙○○及章雅婷於警詢時證述情節相符,並有贓物認領保管單、資源回收業者收受物品登記簿、良杰回收場收據、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及查證照片等件附卷可稽,是被告竊盜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丙○○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被告有如事實欄所述前科及執行紀錄,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有毒品、竊盜前科,素行不佳,且其正值青壯,不思循正途以獲取個人所需,竊取他人財物變賣牟利,造成他人生活不便,破壞社會秩序,行為實非可取,兼衡其所竊取之財物價值、對被害人所生損害暨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尚安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文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178號於民國 97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