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7年度員簡字第2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員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0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判決 97年度員簡字第297號 原 告 萬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滿唐采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號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員簡字第297號給付管理費理事件,於中華 民國97年1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元,及自民國97年8月29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兩造簽訂大樓管理服務契約,自民國96年12月1日 起至97年11月30日止由原告負責被告位於彰化市○○路○段692巷20號之大樓管理服務,惟97年6、7月份管服務費新台 幣(下同)14萬元迄未清償,故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14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等語,業據原告提出契約書、存證信函等為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無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規定視同自認,自堪認為真實。 從而,原告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應清償如主文第一項所示款項,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本院爰依職權宣告得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