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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540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林秉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540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97年度執聲字第8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竊盜                │
│              │罪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
├───────┼───────────┼──────────┤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185之3條        │刑法第321條第1項    │
│              │                      │                    │
├───────┼───────────┼──────────┤
│  犯 罪 日 期 │民國(下同)96年5月4日│96年6月7日          │
│              │                      │                    │
├───────┼───────────┼──────────┤
│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
│案號          │96年度偵字第2457號    │署97年度偵緝字第134 │
│              │                      │號                  │
├───┬───┼───────────┼──────────┤
│      │法  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  號│96年度交易字第82號    │97年度彰簡字第564號 │
│事實審│      │                      │                    │
│      ├───┼───────────┼──────────┤
│      │判  決│97年4月22日           │97年5月28日         │
│      │日  期│                      │                    │
├───┼───┼───────────┼──────────┤
│      │法  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      ├───┼───────────┼──────────┤
│確  定│案  號│96年度交易字第82號    │97年度彰簡字第564號 │
│判  決│      │                      │                    │
│      ├───┼───────────┼──────────┤
│      │判決確│97年4月22日           │97年6月23日         │
│      │定日期│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540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