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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64 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林秉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64 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在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97年度執聲字第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竊盜                  │贓物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 月(已減為2 │有期徒刑3 月(已減為│有期徒刑6月       │
│              │月又15日)            │1月又15 日)        │                  │
├───────┼───────────┼──────────┼─────────┤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刑法第349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              │                      │                    │10條第1項         │
├───────┼───────────┼──────────┼─────────┤
│  犯 罪 日 期 │民國(下同)96年4 月14│96年4月15日         │96年3月24日       │
│              │日                    │                    │                  │
├───────┼───────────┼──────────┼─────────┤
│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案號          │96年度偵字第3717號    │署96年度偵字第3717號│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
│              │                      │                    │2505號            │
├───┬───┼───────────┼──────────┼─────────┤
│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  號│96年度易字第896號     │96年度易字第896號   │96年度訴字第1213號│
│事實審│      │                      │                    │                  │
│      ├───┼───────────┼──────────┼─────────┤
│      │判  決│96年7月10日           │96年7月10日         │96年8月21日       │
│      │日  期│                      │                    │                  │
├───┼───┼───────────┼──────────┼─────────┤
│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      ├───┼───────────┼──────────┼─────────┤
│確  定│案  號│96年度易字第896號     │96年度易字第896號   │96年度訴字第1213號│
│判  決│      │                      │                    │                  │
│      ├───┼───────────┼──────────┼─────────┤
│      │判決確│96年9月26日           │96年9月26日         │96年10月25日      │
│      │定日期│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64 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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