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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768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都韻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768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洺旗

上列被告因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97年8 月29日所為之裁定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之附表,應更正為本裁定所示之附表。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正本之主文係記載「黃洺旗因犯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等七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而原裁定正本之附表僅列有編號1 、2 、3、7 ,共四罪,經核對原裁定原本之附表共列有編號1 、2、3 、4 、5 、6 、7 ,共七罪,是原裁定正本之附表顯係漏載,應更正為本裁定所示之附表。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都韻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石佳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768號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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