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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撤緩字第59號

聲請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葛永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撤緩字第59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聲請撤銷緩刑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8年度執聲字第9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詳如附件聲請書載。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被告甫於民國97年9月5日,因犯9件贓物罪,為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901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並於同年10月6日確定,竟不知警惕,復於同年12月3日更犯幫助詐欺罪,顯見其原受緩刑宣告難收預期之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至明,此與刑法第75條之一第1項第2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葛永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吳曉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撤緩字第59號於民國 98 年 08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緩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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