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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382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紀佳良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382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姚嘉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8年度執聲字第8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姚嘉萍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受刑人姚嘉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0 日

法 官 紀佳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佑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382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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