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90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904號
- 聲明異議人
- 甲○○
- 即受刑人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不服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8年度執字第693 號),提出聲明異議,茲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書狀所載。
二、按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另檢察官發見有前條情形者,應具意見書將該案卷宗及證物送交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聲請提起非常上訴,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442 條亦有明定。而非常上訴係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向最高法院提起之非常救濟程序,目的在求統一法律之適用,故檢察官是否依刑事訴訟法第442 條規定,添具意見書將該案卷宗及證物送交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非關執行之指揮,並不屬於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聲明異議之範圍。
三、經查,聲明異議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2169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經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650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復經上訴由最高法院以97年度臺上字第6607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其再聲請再審,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8年度聲再字第32號裁定駁回再審在案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聲明異議意旨雖稱上開刑事案件審理及確定判決有適用法規不當之違背法令情形,業經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自應暫緩執行,以免日後衍生冤賠之憾云云。惟依前揭說明,聲明異議人所稱其刑事案件審理程序及確定判決有違背法令等情,乃屬得否提起非常上訴之事由,要與刑事訴訟法第484條所謂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得聲明異議之規定無涉,則執行檢察官依已確定之判決,通知受刑人按時報到執行,尚無不法可言,故聲明異議人以有非常上訴為由,對檢察官前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於法即有未合,況聲明異議人前業以相同事由,對檢察官前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甫經本院於民國98年3月11日以98年度聲字第544號裁定駁回其異議,有該裁定在卷可參,其竟再執相同事由提起本件異議,自屬無理。另其請求調卷及閱卷,亦不屬聲明異議之範疇,應一併予以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