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撤緩字第5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撤緩字第59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聲請撤銷緩刑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8年度執聲字第9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詳如附件聲請書載。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被告甫於民國97年9月5日,因犯9件贓物罪,為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901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並於同年10月6日確定,竟不知警惕,復於同年12月3日更犯幫助詐欺罪,顯見其原受緩刑宣告難收預期之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至明,此與刑法第75條之一第1項第2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