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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1354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張德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簡字第1354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平股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98年7月7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年籍」欄內所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應更正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年籍」欄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有誤寫,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4  日

簡易庭 法 官 張德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得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1354號於民國 98 年 08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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