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135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簡字第1354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平股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98年7月7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年籍」欄內所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應更正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年籍」欄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有誤寫,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