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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1869號

恐嚇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羅永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簡字第1869號

上訴人即

被告之母  甲○○

被告
乙○○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恐嚇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年10月23日所為98年度簡字第1869號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並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編第一章及第二章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為被告之利益獨立上訴;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1項前段、第345條、第362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因涉犯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23日以98年度簡字第1869號判處被告乙○○主刑部分應執行拘役1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在案,被告乙○○於法定期間並未提出上訴。

三、本件上訴人甲○○固以被告乙○○母親之身分,為被告之利益,於98年1月19日具狀向本院提出獨立上訴。惟查,被告乙○○為成年人(71年11月9日出生),且被告乙○○亦無因禁治產而受監護之情形,是上訴人甲○○自非被告乙○○之法定代理人。故本件上訴人甲○○以被告之法定代理人身分,為被告利益獨立提起上訴,顯於法無據,不應准許,爰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 永 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魏 嘉 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1869號於民國 99 年 0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恐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