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9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90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彰化監獄
上列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民國98年4月10日、23日所為之裁定發現有誤植,茲將該等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所定應執行刑部分,原分別載為「陸年拾月」、「肆年柒月」,應更正為「肆年陸月」
。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前述定執行刑部分,發現有誤算致有不利於受刑人之情事,依上揭說明,應裁定更正如上。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