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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90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葛永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90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彰化監獄

上列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民國98年4月10日、23日所為之裁定發現有誤植,茲將該等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所定應執行刑部分,原分別載為「陸年拾月」、「肆年柒月」,應更正為「肆年陸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前述定執行刑部分,發現有誤算致有不利於受刑人之情事,依上揭說明,應裁定更正如上。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葛永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曉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90號於民國 98 年 05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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