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03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036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被告
- 丙○○
- 被告
- 乙○○
- 上三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丁○○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99年1月12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十頁關於被告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自白得減刑之記載部分,除原載之被告「甲○○、乙○○」外,應補列被告「丙○○」。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十頁關於被告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自白得減刑記載部分,除原載之被告「甲○○、乙○○」外,漏載被告丙○○,依前揭說明,並未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之本旨,自應依法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