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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036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黃齡玉葛永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036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被告
丙○○
被告
乙○○
上三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丁○○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99年1月12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十頁關於被告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自白得減刑之記載部分,除原載之被告「甲○○、乙○○」外,應補列被告「丙○○」。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十頁關於被告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自白得減刑記載部分,除原載之被告「甲○○、乙○○」外,漏載被告丙○○,依前揭說明,並未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之本旨,自應依法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蕭文學

法 官 黃齡玉

法 官 葛永輝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吳曉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036號於民國 99 年 03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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