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04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044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力元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9年度執聲字第10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力元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玖年。
理由
一、受刑人李力元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之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原確定判決所宣告之併科罰金新臺幣1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罰金刑部分,自應與前開所定之應執行刑併執行之,毋庸併定應執行刑,併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