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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25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王奕勛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25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戴國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        1         │         2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非駕駛業務過失傷害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
├──────┼─────────┼──────────┤
│犯 罪 日 期 │98年6月25日       │98年4月25日         │
├──────┼─────────┼──────────┤
│偵 查 機 關 │彰化地檢98年度偵字│彰化地檢98年度偵字第│
│年 度 案 號 │第1963號          │6025號              │
├─┬────┼─────────┼──────────┤
│最│法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
│後├────┼─────────┼──────────┤
│事│判決字號│98年度簡字第2059號│98年度交簡上字第81號│
│實├────┼─────────┼──────────┤
│審│判決日期│98年10月5日       │98年12月31日        │
├─┼────┼─────────┼──────────┤
│確│法院    │同上              │同上                │
│定├────┼─────────┼──────────┤
│判│判決字號│同上              │同上                │
│決├────┼─────────┼──────────┤
│  │確定日期│98年10月26日      │98年12月31日        │
├─┴────┼─────────┼──────────┤
│是否得為易科│是                │是                  │
│罰金之案件  │                  │                    │
├──────┼─────────┼──────────┤
│是否為併罰之│是                │是                  │
│數罪        │                  │                    │
├──────┼─────────┼──────────┤
│備        註│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彰化地檢99年度執字第│
│            │第6180號(聲請易科│550 號(未執行)    │
│            │罰金分期中3/8到期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25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