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2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25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 1 │ 2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非駕駛業務過失傷害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 ├──────┼─────────┼──────────┤ │犯 罪 日 期 │98年6月25日 │98年4月25日 │ ├──────┼─────────┼──────────┤ │偵 查 機 關 │彰化地檢98年度偵字│彰化地檢98年度偵字第│ │年 度 案 號 │第1963號 │6025號 │ ├─┬────┼─────────┼──────────┤ │最│法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 │後├────┼─────────┼──────────┤ │事│判決字號│98年度簡字第2059號│98年度交簡上字第81號│ │實├────┼─────────┼──────────┤ │審│判決日期│98年10月5日 │98年12月31日 │ ├─┼────┼─────────┼──────────┤ │確│法院 │同上 │同上 │ │定├────┼─────────┼──────────┤ │判│判決字號│同上 │同上 │ │決├────┼─────────┼──────────┤ │ │確定日期│98年10月26日 │98年12月31日 │ ├─┴────┼─────────┼──────────┤ │是否得為易科│是 │是 │ │罰金之案件 │ │ │ ├──────┼─────────┼──────────┤ │是否為併罰之│是 │是 │ │數罪 │ │ │ ├──────┼─────────┼──────────┤ │備 註│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彰化地檢99年度執字第│ │ │第6180號(聲請易科│550 號(未執行) │ │ │罰金分期中3/8到期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