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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26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王奕勛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26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9年度執聲字第2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戴國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        1       │         2      │         3      │         4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5月     │
├──────┼────────┼────────┼────────┼────────┤
│犯 罪 日 期 │98年2月25日     │98年5月4日      │98年6月26日     │98年6月25日     │
├──────┼────────┼────────┼────────┼────────┤
│偵 查 機 關 │彰化地檢 98 年度│彰化地檢 98 年度│彰化地檢 98 年度│彰化地檢 98 年度│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 906 號 │毒偵字第 1318 號│毒偵字第 1871 號│毒偵字第 1871 號│
├─┬────┼────────┼────────┼────────┼────────┤
│最│法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
│後├────┼────────┼────────┼────────┼────────┤
│事│判決字號│98年度訴字第1090│98年度訴字第1200│98年度訴字第1684│98年度訴字第1684│
│  │        │號              │號              │號              │號              │
│實├────┼────────┼────────┼────────┼────────┤
│審│判決日期│98年7月30日     │98年7月30日     │98年10月27日    │98年10月27日    │
├─┼────┼────────┼────────┼────────┼────────┤
│確│法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定├────┼────────┼────────┼────────┼────────┤
│判│判決字號│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決├────┼────────┼────────┼────────┼────────┤
│  │確定日期│98年8月17日     │98年8月17日     │98年11月16日    │98年11月16日    │
├─┴────┼────────┼────────┼────────┼────────┤
│備        註│彰化地檢 98 年度│彰化地檢 98 年度│彰化地檢 98 年度│彰化地檢 98 年度│
│            │執字第 4904 號  │執字第 4955 號  │執字第 6701 號  │執字第 6701 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26號於民國 99 年 05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