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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074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王奕勛李淑惠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074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柯開運律師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洪主雯律師
被告
甲○○ (另案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一人指定辯護人
陳盈壽律師
被告
謝雅萍 (另案於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
上一人指定辯護人
盧永和律師
上一人指定辯護人
蘇若龍律師
被告
盧美鳳 (現於臺灣彰化看守所羈押中)
上一人指定辯護人
蕭慶鈴律師
被告
周添權 (另案於臺灣臺中戒治所強制戒治中)
上一人指定辯護人
林永貹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28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乙○○之選任辯護人「黃主雯律師」部分應更正為「洪主雯律師」、周添權身分證字統一編號及執行地點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臺灣臺中戒治所強制戒治中」。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乙○○之選任辯護人「黃主雯律師」部分應更正為「洪主雯律師」、周添權身分證字統一編號及執行地點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臺灣臺中戒治所強制戒治中」。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周淡怡

法 官 王奕勛

法 官 李淑惠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074號於民國 99 年 1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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