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重家訴字第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家訴字第4號
- 原告
-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彭郎
- 訴訟代理人
- 曹訓察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勝雄、黃雲雀之間宣告分別財產制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本件原告係基於其對被告張勝雄之金錢債權關係,提起本件訴訟欲實現其債權,故本件訴訟係屬「因財產權」所生之訴訟。查本件訴訟標的無交易價額可言,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規定,應以原告就本件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即原告對被告張勝雄之債權金額新台幣64,000,000元為標準,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核算訴訟費用。準此,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575,200元,扣除已繳新台幣3,000元後,尚應補繳新台幣572,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72,2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