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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重家訴字第4號

宣告分別財產制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陳弘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家訴字第4號

原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曹訓察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勝雄、黃雲雀之間宣告分別財產制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本件原告係基於其對被告張勝雄之金錢債權關係,提起本件訴訟欲實現其債權,故本件訴訟係屬「因財產權」所生之訴訟。查本件訴訟標的無交易價額可言,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規定,應以原告就本件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即原告對被告張勝雄之債權金額新台幣64,000,000元為標準,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核算訴訟費用。準此,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575,200元,扣除已繳新台幣3,000元後,尚應補繳新台幣572,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72,2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弘仁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俞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重家訴字第4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宣告分別財產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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