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838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8382號
- 債權人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樂明
- 代理人
- 陳清松
- 債務人
- 捷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俊雄
- 債務人
- 蕭俊雄
- 債務人
- 蕭銘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佰玖拾捌萬玖仟零壹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 ││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編 │ 債權本金 │ 利息計算日 │年利率│ 違約金起算日 ││ 號 │ (新臺幣) │ (~起至清償日)││ (~起至清償日) │├──┼───────┼───────┼───┼────────┤│001 │5,000,000元 │101年11月17日 │2.87% │101年12月18日 │├──┼───────┼───────┼───┼────────┤│002 │ 669,014元 │101年11月28日 │2.87% │101年12月29日 │├──┼───────┼───────┼───┼────────┤│003 │1,780,000元 │101年11月10日 │2.87% │101年12月11日 │├──┼───────┼───────┼───┼────────┤│004 │ 310,000元 │101年11月28日 │2.87% │101年12月29日 │├──┼───────┼───────┼───┼────────┤│005 │ 680,000元 │101年11月18日 │2.87% │101年12月19日 │├──┼───────┼───────┼───┼────────┤│006 │1,260,000元 │101年11月18日 │2.87% │101年12月19日 │├──┼───────┼───────┼───┼────────┤│007 │ 290,000元 │101年11月30日 │2.87% │101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