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4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46號
- 原告
- 和協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中和
- 法定代理人
- 王嘉樂
- 法定代理人
- 孫明貴
- 被告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昭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本件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經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1年7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