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簡聲字第3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簡聲字第31號
- 聲請人
- 台北國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鎮國
- 相對人
- 莊紀婷即莊琬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之觀念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又債權讓與之通知,為讓與人或受讓人向債務人通知債權讓與事實之行為,屬於觀念通知之性質(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1284號判例參照),其效力之發生,應類推適用同法關於意思表示之規定,如通知人非因有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參酌最高法院41年台上字第490號判例意旨,於解釋上亦得類推適用同法第97條,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向該管法院聲請以公示送達為債權讓與之通知。
二、查本件聲請人對於相對人所為如附件所示債權讓與之觀念通知,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致原件退回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之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聲明書、通知函(以上為影本)、郵局退件信封及相對人戶籍謄本等件等件為證,核其事實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