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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1 年台上字第 490 號

日期 41 年 05 月 22 日

判例要旨

民法第四百四十條第一項所謂支付租金之催告,屬於意思通知之性質,其效力之發生,應準用同法關於意思表示之規定,如催告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僅得準用同法第九十七條,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向該管法院聲請以公示送達為催告之通知,始生催告之效力。被上訴人定期催告承租人某商號支付租金,僅將催告啟事標貼已被查封無人居住之某商號門首,自無催告效力之可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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