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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53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詹秀錦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53號

原告
統一健康天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家菖
被告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清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1 款、第4 款所定之民事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 條定有明文。又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1 款所定之民事案件係指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另前開特別審判籍之規定,雖非專屬管轄,然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0條但書規定,應優先適用而排除其他選擇管轄規定之適用,除當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5規定以合意管轄或擬制合意管轄外,智慧財產案件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原告向普通法院起訴,普通法院認屬智慧財產案件,應以無管轄權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公司名稱"統一健康天使"部分,核與被告公司之商標"統一"差別很大,故與被告之商標並不相同或近似,不在智慧財產法院100年度民商訴字第20 號及101年度民商上字第5號民事判決執行名義得排除之範圍,乃請求本院102年度司執字第6144號強制執行案件應予撤銷等語,故本件為商標侵權爭議事件,核屬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所規定之智慧財產案件,且兩造並無合意管轄,揆諸前開意旨,自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前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國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53號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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